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严重受伤,然而只是对肇事者处罚了50元,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在没有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之下,如果处罚50元,还是可以对肇事者起到一些警示作用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已经严重受伤,而且生活不能自理,躺床上半个月有余,仅仅处罚50元,会不会太轻了?或者说是太草率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遛狗不用牵绳了,不管影不影响别人,或者伤害了别人,都只要处罚50元而已。这个50元处罚到底是根据什么来的?如果肇事者经常遛狗不牵绳呢?再或者是屡教不改者呢?又该如何处理?总而言之,我对于50元的处罚,觉得甚是轻微,基本上等同于没处罚。将心比心,各位坛友,如果遇到此事,你们觉得该处罚多少?我说的是处罚,不涉及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