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溧阳检察:徐某是溧阳市A公司供应部的采购员,A公司采购的流程为:先由公司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提出采购申请,供应部接到采购申请后,在市场上找合适的供应商下单采购。正是有了这样的权力,徐某有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便利。
2016年,徐某结识了B公司负责人吴某。吴某希望徐某可以多关注B公司的产品,向A公司推荐一下,并主动提出可以给予徐某采购金额10%的回扣,且吴某保证质量绝对过关。徐某觉得自己的收入也算不上高薪,想挣点外快,B公司的产品比原来的供应商报价更便宜,且吴某保证产品质量没问题,就答应吴某试一试。于是徐某就向A公司推荐了B公司的产品,使用B公司产品一段时间后,生产部门也未提出质量问题,徐某便逐渐放下心来,加大了与吴某的合作力度。此外,徐某又陆续与另外六家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推销员等进行“合作”,为相关企业在采购产品、提高产品采购量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企业给予的回扣、好处费。自2016年2月至2021年9月,徐某收受相关企业贿送的财物共计106余万元。
2021年9月,A公司收到一封匿名举报邮件,举报某企业通过向徐某贿送好处的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至此,徐某的不法行径才浮出水面。2022年1月27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6月13日,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除此以外,两家向徐某贿送好处的企业负责人因构成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受到了刑事处罚。A公司也停止了和七家行贿企业的合作,并将其纳入诚信经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