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有群众称被“某空调经销商”骗了,有的报案、有的发论坛吐槽,后续情况本人没有进一步了解,今借溧阳论坛和坛友分享《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希望大家“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 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也避免上当受骗。 1DT}_0{0Q
【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G}]d17ho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T|1l$Jn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nht?58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p5]n*0X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h1+lVAQbT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kf%\
【释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合同诈骗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NT&skrzW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wr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期权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作的规定。三是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JS#{EDh+
本条对合同诈骗罪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O{w'i|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IP=."w
1.关于本条规定的“合同”的范围和订立形式存在一定的分歧。一般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要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功能,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对于一些非经济属性的合同,诸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应当排除在外。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时代,订立合同的方式不断翻新。例如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不管是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本罪中的“合同”。 E\lel4ai
2.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点和难点。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其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其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其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其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等等。实践中,对于符合本罪所列的具体情形的,在判断上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本罪规定的第五种情况,即“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以确定诈骗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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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h}knn3"S
1、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又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再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以招工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押金、培训费等的,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至于合同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的,则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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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Xah-*]ET
【其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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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诈骗罪】报案不能,被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的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刑事自诉【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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