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楼主在水边于2024-04-29 22:20发表的 :转
sC0u4w>Y (2024-04-29 22:20) ~6IY4']m*
7Mk>`4D'c 第一 帖主发贴的目的是为了谴责老人限制了她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并且有了肢体接触导致了她朋友的手有红肿现象。
Up6OCF 帖子发布后遭到了网友用偷窃的罪名来指责帖主,虽然帖主自认为存在偷窃行为,但是主观上认为的偷窃不等同于法律定义上的偷窃。
NfnPXsad 既然是以偷窃的罪名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网友对帖主的罪名进行举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无凭无据的言论进行辩驳,难道这就被认定为了无德?
@T:J<, 第二 老人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行使执法权。通过肢体接触限制他人行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是时间短暂未达到量刑标准。而帖主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并未追究并通过民警达成了谅解。
i&?\Pp;5-j 第三 在民法典中,对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而帖主在行使共有权时确实未按程序执行,但不代表她的行为属于偷窃,所以我之前已经说了帖主既是业主在行使共有权时可能存在超出的应得的份额,而超出部分可以折价计算。
c g)>A 最后,作为我们网友在评论前最好以客观和遵循事实的原则发布言论,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指责,更不要带偏见的言论去给别人灌上罪名。
<p}7T]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