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因被告施某及王某力于2023年7月17日(以上是借条所写时间,实际发生日为2023年5月26日,当时借款150万,后还本金80万)借原告吕某本金70万元用于饭店、会所等方面周转,约定15天后及时归还,结果,截止2024年1月,被告依然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吕某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及王某力归还本金及合法银行利息。 c|X}[
2024年2月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担任该案的审判法官为戴某某。庭审结束后,原告吕某认为审判法官戴某某与被告施某的母亲薛某某是同学,施某一直喊他为“伯父”,关系一直颇为亲切;于是,原告吕某认为此关系有可能会导致审判法官审理本案时产生偏袒被告施某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和公平性。 ]3uj~la
2024年3月1日,原告吕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之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的规定,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审判法官戴某某依法回避此案。 zA|)9Dq
2024年3月18日,我和夏某作为本案第三人也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信访办提出申请,要求审判法官戴某某依法回避此案。 X?Or.
为此,信访办公室主任鲍某某及本案审判庭王某某庭长答复说:你们要求法官回避的理由是合法的,但是,更换法官比较麻烦,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确保此案审判的公平及公正性。 s?PB ]Tr
2024年3月2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结果,被告施某的律师吕超(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住址常州市武进区)在法庭上肆意诽谤和作伪证,审判法官戴某某却一直不予制止(有庭审记录为证,现该律师存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行为已被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受理,证据见以下图片) =z\/xzAwX
2024年4月3日,本案原定第三次开庭,但不知什么原因,4月2日接到审判法官戴法官的电话,告知本案需要延迟开庭,理由是被告施某需要时间查找证据,后改口为4月3日如果开庭,当日判决后会来不及出具判决书。 B^C5?
2024年4月17日,本案原定第四次开庭,但是没想到的是,审判法官戴某某告知我,被告施某的律师在4月12日又一次递交了新的证据。而此新的证据是在经过审判法官戴某某的同意,第二次开具了《法院调查令》,于4月2日又一次调查的我在银行的流水账单,而这次竟然是全方位的。 -fOBM 4
众所周知,作为律师,在通过申请经过法院同意后,调查我的银行流水账单是合法的,但依法只能调查有关本案的流水账目。 @ X5#?
可是,令人瞠目的是,被告借款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原告起诉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这段时间为本案发生全部时段。可是,作为被告律师,真相竟然故意延迟开庭,然后利用这段时间里到银行里调取我的银行全部流水账单,调取的银行流水账单截止时间竟然为2024年4月1日。 ~'N+O K
在此,我要问一下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作为律师,在审判法官戴某某的同意下,他能调取我从2024年1月6日-----2024年4月1日之间的流水账单吗?这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Dp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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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唐某某 qUk-BG8^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