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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百姓生活]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元:法条≠法治,机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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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元:法条≠法治,机械≠公正[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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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02-28 15:4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据央视报道,福建闽侯县的农民张某去镇上打工时,顺路帮邻居从地里收了70斤芹菜,带到镇上的菜市场卖,其中赚了14元钱差价,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被查出农残超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又因为其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H2um|6>  
  接受申请的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第一时间就注意到了本案中获利14元和罚款10万元构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而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的。10万元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做出的决定,这种“小过重罚”看似有法律依据,但是真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吗? Xb{ [c+.  
  最终,闽侯县人民法院认定,10万元的处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 >p.O0G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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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过重罚”一再发生,源于机械执法 !1q 9+e  
  类似的“小过重罚”之前发生过不少,甚至有的“剧情”几乎一模一样。比如,2022年,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进货5斤芹菜,其中2斤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鉴定为不合格,某个体户被罚了6.6万元。当时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点名这桩处罚是“过罚不相当”。 CAcS~ "  
  为什么明显背离公众朴素正义直觉的“小过重罚”一再发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有法条依据,就没有问题了吗? $:  ]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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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pIs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食品存在农药残留指标超标的,货值金额又不足1万元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BLmf4U  
  就法条看,像张某这样售卖农药残留蔬菜的,其罚款的下限就是5万元,那么“照方抓药”,当地处罚5万元,之后又追加到10万元,就没毛病,相反罚得少于5万元反而可能被认为是“枉法从轻”。甚至在2年前的“榆林芹菜案”和这一次的“芹菜案”当中,都有个别网友坚持认为:行政部门处理得没有问题,这才是“严格依法”。 Bx/L<J@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一种错误理解,将法治等同于法条的机械堆砌,将个别法条等同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本身,不见森林、只见树木。 f}1&HI8r  
xZ4~Oo@@_'  
  二、法条之外,还有上位法的原则规定 HYD"#m'TkB  
  正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所指出的: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其实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h"_~7 jq"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能只盯着《食品安全法》这部特殊法,还要依据规范所有的行政处罚的一般法:有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还有基本的法律原则。这些是做出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原则。 M#~Cc~oT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R|$ /  
  “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的第5条第2款中有所体现:“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agjv{  
  “过罚相当”原则是应体现在所有行政处罚当中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一者,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二者,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只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便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卖了,主观恶性不那么恶劣。 ;PjQt=4K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mml<9fbH  
  法院认为,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b*? qf  
2Z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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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盯着《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而忽视了作为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原则,就可能导致机械执法。事实上,不少的执法部门变成了“部门执法”,认为只需要执行本领域、本系统的部门法、特别法,而忽视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原则规定。 qUxRM_7U  
  结果就是,卖“拍黄瓜”被重罚、包子铺卖豆腐脑被重罚、广告里说一句“第一”就被重罚等“小过重罚”的案件一再发生,很多普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处罚,在个别执法者那里却被认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的”。 co9 .wB@  
  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法治绝不是法条的抽象的演绎游戏,执法者也不是法条的“搬运工”,执法的背后是对具体案件情节的关注,是对人的关注。 9nH?l{As   
  三、适用“过罚相当”,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 Nkp)Ax&  
  众所周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果法律被机械执行,没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客观危害、社会效果等情节,就可能会形成批量的执法不公,会严重伤害到营商环境,而中小微经营者是其中最容易被伤害的。特别是一些法条被机械理解、机械执行之后,就可能成了个别执法部门的“印钞机”,让个别执法者躺在舒适区里执法,成为乱罚滥罚的渊薮,成为民生之痛。 ,: ??P1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A:x/iv}^  
  其中明确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N_pJk2E  
《意见》还特别提到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等有关“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规定,提出要“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意见》还明确,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5g9; +}X;  
cOPB2\,  
hWKJ,r%9;  
  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元之类“小过重罚”一再发生,这些处罚看似有法条的支撑,其实落入了机械执法的尴尬之中,所谓“不通读全法者,不可以执法”。 }S3qBQTYL  
  要破除对法治的片面的理解,不能将“法治”等同于执法机械、执法苛酷,而忽视了法治体系中应有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 ~M\I;8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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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024-02-28 1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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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18: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当权控制法时,稀奇古怪多的…… CY?G*nS?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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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18:4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不通读全法者,不可以执法! J" wK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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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19:2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移动
真正要去查的超市大米、牛奶、米粉、面粉、面条酱油调料食品等没有去查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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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19:27   , 来自: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菜农卖菜先进个砖家检测一下才好卖 6$x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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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21:0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热法机关认为罚几万是小事,只能说凤水轮流转,黄山歙县张氏叔侄案,张君对着杭州的法官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你现在是法官审我,但不能保证你的子孙都是法官 .j'@K+<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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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21:5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小过重罚,血盆大口 ?5YmE(v7  
g\{! 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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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22:00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市场监管部门懂不懂法啊? U?j>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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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8 22:23   ,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血盆大口啊 mxA )r5s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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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9 09:24   , 来自:江苏省 电信(全省通用)
核污染的才罚2500,可能是农残伤害远超核污染,感谢国家出手,重拳出击 mX^RSg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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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2-29 14:0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法律对没权势的老百姓是快准狠,毫不留情! )A%Y 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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