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陈述,发表几点个人观点: \Y{^Q7!>:8
1、公众场合,既呼“有种”( 不雅之词);还能约“战”( 挑衅之言);冲冠一怒为维权,真仍血性之女子!但豪放粗犷、激情奔放有余,……不足。不过,现实社会,不弱肉强食、杀伐果断,焉能成一番大业? =7U_ jDME
2、为溧阳论坛鼓掌:溧阳论坛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个人申诉平台,为此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当事双方都要小心谨慎,安法行事。 5/) ,HGxi
3、为法院点赞: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院维持了正义! )Q%hd |R
4、为执法局提供案例:对第三人的财产执行强制扣押可以,但要按法律程序携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不知实施了没有,如有,则为合法扣押)。 -}Iw!p#O3
执行局在执法过程中被人抓住了瑕疵,让人穷追猛打,陷于被动。这从另一个层面也说明了人民的法律观念增强了。民众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免受侵害;执法者也要用法律条文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执法。这样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才能构建良好、和谐的法治社会。 cj!Ew}o40D
不过,解释权在政府:(执法者)可能“事急从权;好心办坏事;于法不合,于情可解”等客观因素,为之奈何? g}B|ZRz+{
5、“救人于急难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 财产借给被执行人使用,有可能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对此,第三人应有充分的心里准备(财产最长可以扣压30+30天+诉讼90天+上诉180天=330天)。 @m=xCg.Z
6、上半场已落幕,下半场还刚开场:(第三人提出)涉嫌执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对第三人)。是否涉嫌(执行者的)姓名权、名誉权侵害问题(我记得刚开始是实名举报)。不知道还能不能让吃瓜群众继续围观。最终是协商解决,还是法律途经裁决,亦或是发帖申明(“网络非法外之地,……真诚道歉” 之类的话)?应负怎样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如有)?最好让我们在实战中再普一下法。 0ThX1)SH
最后,总结二句话: I;<aJo6Yl
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同时,一定要防止再去侵害别人的权利。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合法的措施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 2-<i#nA3
人人知法懂法,合理并善于利用舆论阵地、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法治社会就会越来越健全! J~jR`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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