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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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罗某已经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8d{--o
罗某多次携带毒针盗狗,显然已经构成盗窃罪,只不过由于他已经死亡,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盗狗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从他的财产中予以赔偿。 C;YtMY:
2.其次,范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范某是不小心启动面包车撞死罗某,则他的行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赔偿相应损失。 +.a->SZ5"
如果范某是故意启动面包车撞死罗某,由于罗某先前有用毒针攻击的举动,范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即便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O$l
鉴于此,法官最终判决范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另外还需赔偿罗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我本人认为是比较公正而合理的,于法于情于理都比较贴切的。 C_ W%]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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