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声讨违法行为可以,也鼓励大家这样做,形成舆论,让违法无处遁形。 Qn2&nD%zi
但是,在打击违法过程中,不能凭意气用事、想当然,必须合乎法律:个人不得公开违法者的姓名、地址、肖像、电话等敏感信息(只有相关机构、单位或特定人物如记者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必须不得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公民个人信息权等等。否则,就是侵权,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o3gKoL%
建议我们每个人日常多翻翻法律看看,不要“法到用时方恨少”,吃不知法律条文的亏。 W[r>.7>?h
再分析一下此实例: es0hm2HT3
为什么第二次要发公开声明?因为,有辱骂违法者的言语,侵害了违法者的名誉权。 sNFlKQ8)Q
为什么原贴把标题中有关言语删掉,帖子显示一天后,又把整个原帖删了? ChQxa
按理,原贴已无侵害名誉之言了。但,帖子视频及跟帖显示,常人都可以推知违法者的肖像及地址信息了。故而,侵害了违法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所以,改标题第二天后,又把原贴彻底删除了。这些都是按法执行“停止侵害”要求。 *lJxH8 \
为什么最后是双方调解?正因为,原贴侵害了违法者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故有调解的基础。 z` b,h\
再次强调一下: u:
1、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都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分子)。所以,绝对权能够对抗一切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yF~(
所以,违法犯罪分子和你我一样也享有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同样他人是不可侵害的。 ;q>ah!"k
2、个人公布违法分子视频时,要打码、匿名等处理。如碰到权利受侵,首先截屏留证。然后,或联系协商,或报警,或起诉。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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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知法律条文,有时,只会适得其反。到最后调解,只会让违法者降低违法成本! %\:Wi#w>
4、信息化时代,网络、现实都是公开、透明的,更要随时注意,按法言行。年轻人血气方刚、豪情万丈、嫉恶如仇,是吾辈所不如的。但,关键时刻,必须善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 b|(:[nB
注: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有关言论还要请专业人士鉴定判别。 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