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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大营巷轮胎被戳澄清贴[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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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6:17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10楼 `+~@VZ3m  
看来溧阳法治已经倒退、乱了。 l vuoVINEp  
       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如此捣糨糊般处理,那么不但有车一族人人自危!而且普通老百姓,广大市民都将人人自危了,不要忘了,能戳破汽车轮胎的工具可是锋利无比的啊,戳了人的任何部位都将毙命。纵容了这种恶劣行为等同于为杀人者翻案,从这个帖子可以看出楼主就是个【软柿子】,呵呵。 4uU G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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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6:4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看来也是空谈,么名堂 ,+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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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6:51   , 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 电信
一天世界 h"S+8Y: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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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7:06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悲哀啊 2M>Y3Q2Yv  
* %p6+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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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7:3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43楼lvqinfu于2024-01-15 11:56发表的  : 30g-J(Zg  
从道德层面上看,业主把公共区域当做自己的停车位,是典型的以公济私行为,是一错也。从法律层面上了看,业主把别人停的车辆戳破,行为上属于故意损坏别人的私有财产,是违法行为,更不是过错那么简单。受害者进行调查取证,情况事实清楚,有理有据,进行口头上的谩骂,何来侮辱一说,难道汽车轮胎被无端戳破了,还要笑脸相迎说,你戳的好,值得表扬,奖、奖、奖吗。众所周知,中国的公检法司系统部门是干什么的,是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是的,任何事情是可以调解协商的,但是对对与错的【颠倒和谐】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烂作为、甚至可以说是渎职包庇的行为,其造成的恶果及不良的社会风气与十几年前南京的彭宇案可谓异曲同工。也可以说是彭宇案的翻版。从两极背反理论来分析,受害者的道歉,就是施暴者的狂欢,施暴者的狂欢就是对受害者的侮辱,没有之一只有【最】,受害者的道歉就是对施暴者行为的纵容与鼓励,公检法司部门失去了公平正义的砝码,甚至可以说与施暴者同流合污,公信力已荡然无存,很明显的对与错也可以在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被和谐成错与对,这仅仅是毁三观吗。呵呵 Q u2W  
`TKe+oS)  
a /X@5kr{  
"#d}S)GlXM  
I :%(nKBK  
             L~SM#?z:ue  
2J9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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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7: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联通
这种人换成我别说网上 当着面我也要骂的 道歉? 不可能的 vL{s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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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9:0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联通
引用
引用楼主苦逼逼的日子于2024-01-15 17:38发表的  :这种人换成我别说网上 当着面我也要骂的 道歉? 不可能的 (2024-01-15 17:38)  :w:hqe|_  
)8p FPr  
我刚在网上看到一例和这个差不多一样,最后也是被害人删视频道歉了,说的是一个女的喝醉酒把出租车砸了,出租车司机录视频发在抖音上了,最后叔叔也让他删视频道歉了 ~[e;{4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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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9:4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03楼咩咩咩哒于2024-01-15 08:45发表的  : oP;"`^_  
l8 k@.<nCO  
楼主的前帖里有骂人的言辞,被对方抓住了把柄!听说昨天也被传唤,双方协调,互相不追究,如果不删帖道歉就是双方都要拘留,!赔偿的话两个轮胎的钱都没赔到,大家引以为戒吧!以后网络维权,一定注意言辞,(畜生)这些都是侮辱性用词! \/J>I1J  
}m0* w3  
        违法嫌疑人用刀戳轮胎的恶劣行为=被戳轮胎的人公开骂违法嫌疑人违法手段恶劣的行为。 =~6A c}$  
       看来没救了。呵呵。 AE? 0UVI  
s(jix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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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9:5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81楼梦想天空于2024-01-15 19:07发表的  : 3kfrOf.4h  
p_%dH  
我刚在网上看到一例和这个差不多一样,最后也是被害人删视频道歉了,说的是一个女的喝醉酒把出租车砸了,出租车司机录视频发在抖音上了,最后叔叔也让他删视频道歉了 VZuluV  
xe?!UCUb@  
         关键问题是:这叔叔是正宗的中国人民警察叔叔吗?呵呵。 4A0 ,N8ja}  
        要知道,中国警察叔叔们里面不一定全部是好叔叔,至今反腐被抓的也应该是不少了吧。 San3^uX   
c 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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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19:5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82楼昆仑中介于2024-01-15 19:48发表的  : "Zfm4Nx "  
KKq%'y)u^  
        违法嫌疑人用刀戳轮胎的恶劣行为=被戳轮胎的人公开骂违法嫌疑人违法手段恶劣的行为。 * Z$W"JP  
       看来没救了。呵呵。 yJ/YK  
[l/! &6  
dVs=*GEl9  
O DEFs?%'  
~&a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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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20:4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在这桩戳轮胎事情的判别中,法理上我们不应该混淆“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 }N} Js*  
    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主观故意的违法,司法实践上应该是从重处罚。 twu,yC!  
    非主观故意,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对非主观故意的违法,司法实践上应该从轻处罚 gW<6dP'v  
    了解了“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的概念,我们判别戳轮胎的行为,就完全是一种主观故意,而且她本人也有驾照,结果还是一再的主观故意违法。 otdRz<C  
    而受害人发帖言论不当,则明显是非主观故意。自己正常停车却屡次遭加害人故意损毁轮胎,最终当场查获加害人,受害人盛怒之下发帖......也许受害人知晓动粗口是不当言论(已经预见),但他可能认为自己不构成治安违法(轻信能够避免)。 E~#G_opQA  
Oi'y0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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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5 21:0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81楼梦想天空于2024-01-15 19:07发表的  : 6lCpf1>6@  
q01 L{~>bz  
我刚在网上看到一例和这个差不多一样,最后也是被害人删视频道歉了,说的是一个女的喝醉酒把出租车砸了,出租车司机录视频发在抖音上了,最后叔叔也让他删视频道歉了 @I-,5F|r  
$m)gfI]9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ol6  
    民法典也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6`7tTn?n  
    一般情况下,他人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本身不是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又未经他人同意拍摄和上传的,涉嫌侵犯权利。 #2s}s<Sc;  
    也就是:普通人有权利举报和揭发“别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权利和资格曝光“别人的违法行为”。 a7c`[   
    这一条实行“民不告,官不究”原则。 /='0W3+o*L  
    若你是普通人的身份,把别人的违法行为不打码发网上,如果,别人不告你,那么你就没事;如果,别人告你,这就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c1X:  
    所以,如果,公开视频中涉及别人的面孔、车牌号码、电话号码或者门牌等敏感信息,最好要进行模糊、匿名处理,以免引起纠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Bq>h:  
(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以上观点还待法律专家鉴定、辨别。) t VO}{[U}  
(D%v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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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6 09:05   , 来自:上海市 电信
骂坏人也涉嫌违法?那日本人天天可以起诉中国人违法 X5YOx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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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6 11:14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你多次戳我轮胎我还不能骂了,违法行为还不能曝光了,这个车主可是当事人,不是无关人员;这是哪门子法律法规?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eL SzGb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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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6 12:1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对方找人了? @GN2v,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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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6 20:2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eq6O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A~7>\r +  
    名誉权是绝对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一种。基本人权包括身份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生而有之,不需要其他人的认可和确定。所以,法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C v*i_<  
    即使是犯罪分子,法律中均无剥夺名誉权一说。因为,属于公民,所以,罪犯也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侵害、剥夺。 RM|J |R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以及政治权利,但是并不可剥夺其名誉权。 +Y 7M7  
    任何一个公民的名誉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x?wvS]EBg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删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发公开声明),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H3rA ?F#+*  
    另外,侵权者还要负行政责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或其它情况,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Nj>6TD81u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否则,一旦逾越“红线”、“底线”,必将要为自身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活生生的事例就在眼前,教训还不深刻? (TT=i  
    还不转变观念,以后就要撞破南墙,流血、流泪的呀(除非你的头足够硬)! 6|jZv~rS$  
    还有,能够达成和解(是双方的权利)是最好的结果了。你们是出够气了,站着说话不腰痛,责任倒要人家承担(难道要看着人家罚款、拘留)? aRMlE*yW  
    正如有网友所言,到时要“感谢警方对你网开一面吧”! ~n]5iGz  
h]oUY.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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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6 23:0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楼主一川风月于2024-01-16 20:29发表的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xvA2!) Q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P` Zon  
 &nbs .. (2024-01-16 20:29)  'dj3y/ k%  
I "x'  
不要拨乱反正了,违法还不能曝光了,记住是违法,违法了还有什么权利,人家只是把你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接受全民监督,难不成违法行为还要藏着掖着大家去保护 :j]6v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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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7 08:2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91楼叹口气于2024-01-16 23:09发表的  : /L,iF?7  
fpNq  
不要拨乱反正了,违法还不能曝光了,记住是违法,违法了还有什么权利,人家只是把你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接受全民监督,难不成违法行为还要藏着掖着大家去保护 TbMlYf]It  
+SV!QMIg  
            有些人简直是越描越黑。哈哈。 k;um Lyz  
g3n>}\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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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7 08:3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190楼一川风月于2024-01-16 20:29发表的  : ;#D:S6 L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nG5: H.)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oX]c$<w5  
    名誉权是绝对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一种。基本人权包括身份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生而有之,不需要其他人的认可和确定。所以,法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b|h`v  
    即使是犯罪分子,法律中均无剥夺名誉权一说。因为,属于公民,所以,罪犯也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侵害、剥夺。 g|3FJA/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以及政治权利,但是并不可剥夺其名誉权。 zQ eXN7$  
....... @h\u}Ee  
zI>,A|yy  
           别生搬硬套了,你到底搞没搞清什么是名誉权和肖像权、什么是侵权? c;7ekj  
        如果在这个社会上,民众连坏人也不敢公开声讨,这社会还正常吗?呵呵。 9%u J: c?  
u-Ip*1/wp  
DCtr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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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86楼一川风月于2024-01-15 21:01发表的  : DP ZG_{3D  
pTJJ.#$CEF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5zF7yvS.w  
    民法典也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vJfex,#lv  
    一般情况下,他人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本身不是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又未经他人同意拍摄和上传的,涉嫌侵犯权利。 RI_3X5.KQ  
    也就是:普通人有权利举报和揭发“别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权利和资格曝光“别人的违法行为”。 WY%'ps _]<  
....... =sW(2Im  
e'zG=  
        坏人做坏事的时候被民众发现、拍摄固定证据,民众曝光竟然要经过坏人的同意,这是什么言论?呵呵。 +K%4jIm  
       有的人就算要包庇坏人,那也要正正常常帮着说话,而不是讲出的话颠倒社会的认知啊。 e[7n`ka '  
%<8lL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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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种软蛋这辈子就窝囊着过吧 3R[5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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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90楼一川风月于2024-01-16 20:29发表的  : }^;Tt-*k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5uu Zt0V\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B$~yx3#  
    名誉权是绝对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一种。基本人权包括身份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生而有之,不需要其他人的认可和确定。所以,法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gr/5(  
    即使是犯罪分子,法律中均无剥夺名誉权一说。因为,属于公民,所以,罪犯也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侵害、剥夺。 c@%:aiEl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以及政治权利,但是并不可剥夺其名誉权。 _ a|zvH  
.......  h +Dp<b  
mVN^X/L(y  
没有判刑之前的被通缉人员,是否有名誉权,肖像权?是不是不能公布个人信息和照片? i :wTPR  
{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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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一次听说,真实揭露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举动,是侵犯了违法行为人的名誉权。 w%&lC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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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声讨违法行为可以,也鼓励大家这样做,形成舆论,让违法无处遁形。 KiU/N$ E  
    但是,在打击违法过程中,不能凭意气用事、想当然,必须合乎法律:个人不得公开违法者的姓名、地址、肖像、电话等敏感信息(只有相关机构、单位或特定人物如记者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必须不得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公民个人信息权等等。否则,就是侵权,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y5iT?.~vy  
    建议我们每个人日常多翻翻法律看看,不要“法到用时方恨少”,吃不知法律条文的亏。 hce *G@b  
    再分析一下此实例: \M-}(>Pfk  
    为什么第二次要发公开声明?因为,有辱骂违法者的言语,侵害了违法者的名誉权。 ,"~#s(  
    为什么原贴把标题中有关言语删掉,帖子显示一天后,又把整个原帖删了? &L[oQni];2  
    按理,原贴已无侵害名誉之言了。但,帖子视频及跟帖显示,常人都可以推知违法者的肖像及地址信息了。故而,侵害了违法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所以,改标题第二天后,又把原贴彻底删除了。这些都是按法执行“停止侵害”要求。  'k[O?}  
    为什么最后是双方调解?正因为,原贴侵害了违法者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故有调解的基础。 Te=[tx~x  
再次强调一下:  B@Acm  
    1、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都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分子)。所以,绝对权能够对抗一切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RN(>37B3_  
    所以,违法犯罪分子和你我一样也享有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同样他人是不可侵害的。 CPssk,q~C  
    2、个人公布违法分子视频时,要打码、匿名等处理。如碰到权利受侵,首先截屏留证。然后,或联系协商,或报警,或起诉。切记!切记! <smi<syx  
    3、不知法律条文,有时,只会适得其反。到最后调解,只会让违法者降低违法成本! q 65mR!)  
    4、信息化时代,网络、现实都是公开、透明的,更要随时注意,按法言行。年轻人血气方刚、豪情万丈、嫉恶如仇,是吾辈所不如的。但,关键时刻,必须善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 "L'0"  
注: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有关言论还要请专业人士鉴定判别。 a g Z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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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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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4-01-17 13:1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只能说天目湖,水太深…  g w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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