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情况说明”的几点异议 t<yOTVah
1、溧阳法院表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院适用此条法律错误,应该适用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而非第一款,规定明确扣押需是“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不能扣押“第三人的车辆”,而此车明确登记在侯效燕名下,扣车时也是侯效燕实际占有使用,按此法规执行局不应予以查扣车辆。 bj=YFV+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条二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7,ffY/
第三人在法院进行查扣车辆时,明确表示车辆系其个人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应予以查扣车辆。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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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溧阳法院表述“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信息,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该车辆实际使用人均为王某某”,那法院自然也是有能力从公安机关调取出该车购买起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11月10日实际使用人为谁?为什么没有表述?实际侯效燕于2022年购买开始后一直是侯效燕使用,只是今年曾借给王某某用过几天,对此,法院应是了如指掌,现在强制扣车,是为什么?这其中和某些人有没有利益输出,不得而知。 `r+`vJ$
证据:侯效燕已向溧阳法院提供了购买车辆时的汇款凭证、购车合同、还贷凭证、保险单、行驶证、平时使用证明等。 ]64?S0p1c!
3、2023年11月24日下午,侯效燕开车至天猫洗车店洗车时,溧阳法院执行局徐聃法官等人,强行把车扣押,当时侯效燕出具了相关购买手续及行驶证等证明车辆是本人的,他们却毫不理会,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相关合法手续,扣车理由是说车是王某某的,“我说是谁的就是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时车辆不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在处于第三人控制下,若法院认为需要第三人协助查扣应向第三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非强制扣押。而当时侯效燕是本人在实际使用并出示了行驶证等相关证据,溧阳法院在未经过法院判决后就断定此车是王某某所有并对其进行扣押,此执法程序违法。(特别说明,法院说明中的证据均是扣车后才调查所得,扣车之前并未向侯效燕出示任何证据,属于无证据先扣车再寻找证据。)法院至今未给侯效燕提供相关扣车流程及手续。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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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院执行车辆扣押流程:先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后,立案受理的,由执行局的承办法官携带工作证、法院开具的介绍信、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到被执行人车辆所在地交警部门,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H1 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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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k-8$43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V&>mD"~MP
4、2023年11月24日法院扣侯效燕车辆时,侯效燕不认可法院此行为,提出异议并报警希望阻止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法院执行局徐聃法官等人,现场打电话给溧阳清安派出所人员,要求他们不要出警,此行为明显徇私枉法,干涉公安110出警,损害侯效燕的合法权益; V3[>^ZCA
法律依据: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Jm3iYR+,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y2@8?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g, j{%(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G2-$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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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溧阳法院在明知车辆是侯效燕购买并使用的事实下,强行把侯效燕车辆扣押,此行为使用法律条款错误,执法程序违法,而且干涉110出警。 _j?/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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