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怡弟于2024-01-10 09:17发表的 教育局领导见函请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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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 我是00后,我为姑姑发声!尊敬的教育局领导您好!关于<苏劳社险函>2001年3号文件精神。您们最终答复如下: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临聘教师社保全部由个人交纳。答复掐头去尾。难道是江苏省出台的复函,地方可以选择性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是纸上谈兵。我们不接受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答复。请求合法依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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