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倾向性就决定了地下停车位的收费属性了,(地下停车库的权属以及人防车位的投资方均被划定给了开发商(可以创收赢利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二根线卖N个W。而不能赢利或没大用途的小区地面,道路,绿化,连物业用房也都划归了小区业主的公摊了。全体业主是散沙一团,明显是弱势一方,而开发商有先天优势,做个会计帐册就能把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的投资划到开发商手上,再加上物业的加持(最搞不懂的是:物业所有的开支,工资,收入,收益都来自广大业主,而政府部门一分都没出,反而还要收物业的税费,按道理说物业端的是业主的碗,现在反而物业吃了业主的饭,还要砸业主的锅,处心积虑的去对付业主)只要有利于开发商的就优先选择,按市场经济来运作收费,而不利的绝口不提。但地下收费问题也是百秘一疏,除了直通市政道路的人车分流的地下车库,其他所有的车库的斜坡车道占用的都是业主公摊,所有收费车都要走小区道路通行(谁拥有谁受益,业主是否收个过路费?或者开发商收的停车费给业主一部分,必竞斜坡道占了业主的公摊(重新在帐目上证明坡道也是开发商的所有权?好像来不及了!)所以说小区收停车费算是最没道理而又有法律依据的。(但选择性的选择了车库所有权是不合理的,不管挖多深土地使用权还是广大业主的)地库里的集水坑,泵房等都也是业主的吧?而唯独可以停车的平地划道线就是开发商的了?说多了也是白说该收还是照常收,什么都改变不了。过过嘴瘾吧还生气 k(v"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