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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JGhK8E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2022年12月,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91号)。 *m&'6qsS
根据文件要求:个人账户主要在三个方面实现家庭成员共济:一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由省统一制定;三是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以及用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根据省文件要求统一执行,其中家庭共济相关措施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A}uW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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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Oeg^%Y
2023年12月25日 .nA9i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