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5日在河北邯郸市五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2014年5月27日在江苏溧阳市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两个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合同,但在诉讼纷争中,河北高院认为两份合同为同一法律关系,判两份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裁定:两份合同没有法律关系,河北高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而河北高院再审以“常理分析”否定了“最高院的纠错裁定”。对最高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知情人普遍认为,能如此判案事出反常,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究其原因我们在中纪委的通报中找到了答案,根据中纪委通报称,赵增国(本案一审时任河北邯郸中院院长、二审、再审时任河北高院副院长)于2021年9月因涉嫌受贿主动投案自首。又称赵增国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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