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民终54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本人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1时已收到,本人拜读以后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龙考云,李梅琼跟溧阳市法官潘法官一样,均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最令人不可接受的是龙孝云跟书记员沈晁在2023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的听证笔录中有选择性的记录本人的陈述,以下本人的陈述没有记录在案。(本人以表抗议,庭审记录本人没有签名。并向法官讨要说法,龙孝云拒不回答,逃走了。最后法警把我赶了出来,法警打电话给龙孝云,龙孝云让书记员沈晁给我送来1份没有本人签字的庭审笔录。)一,本人说,本人向法院申请的调查令,潘法官你为什么不调查,潘法官说,我调查过,但是他们(指四被告)说交给军方了,所以我无法调查,请问龙法官,本人向贵法院也申请了调查令,你们调查了没有,如果没有请给出理由,龙法官说,庭后我向领导申请去调查。二,我说龙法官证人证言的原件带来了,请你确认一下,龙法官说,不需要了,我有复印件就可以了。请问龙法官,证人不到庭,证人证言能作为判案依据,龙法官说不能,我又问,龙法官,既然证人不到庭,证人证言无效。我己向贵院申请了证人出庭申请书,你们为什么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呢,龙法官回答我,叫我等下开庭以后再说,可是开庭后,她逃走了。明天继续。 ZA@Q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