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本人向我市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溧城镇三家村路南三十米处(三家村中介门口)“违法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 Q @}$b(b
诉求:请我市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清理! lR(9;3
违法事实:溧城镇三家村路南三十米处(三家村中介门口)“违法设置的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违法了《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退红线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 %wD#[<BGn>
清理依据:《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退红线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在停车区域设置停车指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之规定。 $+eeE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故“道路”的解释应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用语的含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