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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4 10:27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1997年1月举报人与溧阳市上黄镇水母山村村委会签订《溧阳市上黄轧钢厂资产转让合同书》,目的是以140余万元整体收购和改制村办企业上黄轧钢厂,厂区内土地为水母山村委会征地后转拨给上黄轧钢厂使用,上黄轧钢厂注销后,水母山村委会根据其承诺为改制后的企业补办了相应征地手续,上黄轧钢厂现已改制为溧阳市振东轧钢有限公司。案涉合同有20条条款,涉及资产转让、土地和电力租赁、原材料、废钢、成品等转让、债权债务转让与接受等内容,实际这些内容都是表面形式,双方并无履行上述内容的真实意图。合同签署后,举报人除支付140余万元完成收购和改制,其余合同条款均未履行,双方20多年来一直也没有异议。直到2020年,溧阳市政府准备征收涉案厂房及土地,未能和举报人协商一致,于是通过水母山村委会以起诉的方式达到低价征收的目的。 FV>j
!>Y 1、吴立民存在未主动回避、违法审案和枉法裁判的事实 H'N$Vv2q 2021年4月,水母山村委会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举报人【(2021)苏0481民初3082号】,本案资产转让合同包括从未履行的租赁土地和电力(设施)条款各1条,20余年来双方均无异议。 [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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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12月1日,吴立民作为被委托的申请人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中签字,变更事项为溧阳市上黄轧钢有限公司(由上黄轧钢厂改制而来)变更为溧阳市振东轧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0日吴立民因暂欠溧阳市上黄轧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具欠条一份。吴立民曾经作为上黄轧钢厂改制过程中的具体经办人员,无论其当时代表的是村委、镇政府还是举报人,均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本应主动回避,不应再审理本案(详见附件中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和欠条)。 HP T{83 (2)本案起诉时原告有支付电力设施租金的诉求,第一次庭审中,当吴立民发现电力设施租赁毫无证据,进而可能影响土地租赁条款可信度的情况下,吴立民庭审中强令原告撤回该诉讼请求,该做法明显违法。 \*{tAF (3)案件第一次审理中,吴立民曾逐条询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发现绝大多数条款均未履行,立即终止询问,前述询问内容也未记录在庭审笔录上,实际通过继续询问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就能够发现本案合同极不符合常理,从而得出案涉合同可信度极低的结论。 IR; DdF (4)举报人庭审中提出无土地租赁事实、原告诉求不明确(具体土地亩数都是约数,且无依据)、土地性质、权属、边界均不明,本案存在很多疑点和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但吴立民既不询问原告,也不调查,明确说这个案子很简单,庭审中多次要求举报人的代理人不要多说。在原告未提供曾索要租金的证据下,一审判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租金全部支持,且租金从合同签署当日就开始计算,直接将厂区土地分割为两块,且没有具体分割标准(仅以实际测量为准),这样的判决完全可以看出吴立民在枉法裁判,而不是办案能力问题。 VJ1(|v{D4[ 2、殷建国审案严重违法、滥用司法权强制征收举报人合法财产 >_3+s~ 本案因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由常州中院于2022年3月发回重审,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2022)苏0481民初3436号】,殷建国于2022年5月25日、11月22日、2023年1月12日开庭审理三次,每次开庭都非常草率、短暂,除了依据常州中院发回重申时调取的材料,查清了历史征地事项外,案情毫无进展、久拖不决。2023年3月7日殷建国通知举报人,准备评估案涉土地上已经由举报人合法购买的所有厂房及围墙等建筑物,书面通知中明确看出是殷建国法官主导的评估事宜,即殷建国认为应该将厂房等资产评估后折价给原告,后征得原告同意后,最后才通知被告。并于2023年3月13日开了十分钟的听证会,殷建国根本无视举报人的坚决反对意见,现已直接启动评估程序。 !vNZ-} (1)本案并非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之诉,殷建国主动评估折价被告合法购买的资产,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案涉资产转让合同包含买卖合同关系、土地租赁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且买卖合同才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土地租赁仅有一个条款,明显属于次要、附随的法律关系,即便土地租赁条款因被告违约而解除,也不影响资产转让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连原告都未主张资产转让合同整体性解除而回购已出售的资产,法院更无权强制被告接受法院强行安排的折价补偿方案。 @]$qJFXx (2)殷建国设计的解决方案严重侵犯了举报人依法享有的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殷建国的做法等同于将合法企业破产清算和强制征收举报人的合法财产,殷建国利用司法权达到了政府征收的目的,明显超出法院职权范围。原告诉求在诉讼时效内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租金不超过28万元,而厂区内的建筑物等资产20年前就评估140余万元,以不到28万元的欠付租金为由,殷建国却评估折价整个厂房,极不符合常理,对举报人极为不公。 *~b3FLzq (3)本案属于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实际双方对于土地租赁条款是否存在和生效存在争议,原告20多年来也从未主张过租金。殷建国本应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化解纠纷,但其却粗暴要求将举报人合法拥有的建筑物等资产评估折价,举报人的经营性资产一旦折价给原告,将导致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停止,违背物尽其用原则,殷建国的做法不仅不能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而且会激化矛盾。在听证会上,举报人的代理人强烈明确要求殷建国提供这种操作方案的法律依据,但殷建国拒绝回答和提供。 n3w(zB 上述两名法官不能摆正自己的心去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本不配当人民法官,我看这两们法官是另一个“王浩”!这样的法官不但不解决问题,而且增加和激化了矛盾,恳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还本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我这一个经历过中风和腹主动脉瘤手术的73岁的老朽一个公正! ?'F>DN 举报人:李桂兰 "Uy==~ 2023年3月22日 )aY^k|I 附相关证据材料: @* a'B=7 1、民事诉状; "YLH]9"= 2、吴立民曾参与举报人与原告之间改制企业事宜的证据; Pe_mX*0 3、吴立民主审的一审判决书; {=]1]IWt 4、常州中院重审裁定书; ub^v,S8O 5、殷建国发出的听证会通知,准备评估举报人的厂区建筑物等资产。 3m1]Ia-9 6、溧阳法院随机选择的评估机构以及要求现场勘验通知书。 ~9#nC`%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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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Y XC?q u@!iByVAg U'IJwGRP [H#*#v 7/c[ f 本人今年73岁了,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少年经历了文化大革命,青年时恰逢改革开放春风,哪知老来还要遇上政府利用法院司法权来强买强卖,老百姓的理到底要到哪里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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