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三月七号下午乘61路从溧总站至浪圩范家下车,我坐在后高座第二排,到浪圩后我高喊范家下搭,谁知驾驶室右高座一位女子也范家下车,时间是下午四点五十左右,驾驶员下车不开后门即开前门让女人下车,我站起來驾驶员即关 门开车,我即一个座笃蹲跌下,后面客人大喊.跌跤了,驾驶员又仃下 我下车了,当夜疼痛厉害、八号上午我打电话公司电话,后公司安全科张科长和我热情通话并叫救护车送我到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为方便起见我要求到圣蓝医院,张说出院结账,院方一男会计说先预付点,我即自掏三千元, 此款现我已要回来了,公交公司己來张潘二位干部,态度较好,驾驶员也來病房探视,现在公交公司出尔反尔出院结账要本人先付,保险公司这样是什么条规而定,肇事公司是公交公司,肇事人是驾驶员,为何要受害人先垫付医药费呢?本人巳八十三岁了,又无退休金,叫我那里去拿钱去付,并且三月二十号晚带礼物拿探视我,我讲打算二十五号出院,他讲月底到我家陪我到别桥交警中队签一个事故鉴定,他是全责,我也答应了,请问你贵公司那里报销我管不了,肇事公司不付钱,要受害人付款,并且是八十多岁的老人,公理何在?请贵公司答复,盼…… c`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