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h^45,E C
小区配套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是业主购房时公摊面积中的一部分。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n.Pn 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 ~D+bh~
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 Xq4
O@V
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 FZQP%]FX
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ldcqe$7,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 R- wp9 ^
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G>_*djUf
收了多少好处能说这些话?你是否了解实际情况?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拿事实说话,我们作为业主看见是乌烟瘴气的环境,是从未改变的现状,是越来越多的矛盾与争议! iU918!!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