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被保人W为自己投保1份爱无忧(珍藏版)两全保险、附加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11份金福人生终身寿险、附加10份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9月,被保险人W于医院住院期间确诊甲状腺癌,预估赔付重疾20万元。
机构调查员当地排查医保记录显示某医院有投保前门诊,委托第三方进行针对性排查动作。经反馈,投保前2019年1月某医院有B超记录示甲状腺肿块伴钙化灶等。投保时均未告知,结案拒赔解约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实话实说,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