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ubV|s|J
各村、相关单位: (C#9/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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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根据农经发〔2019〕6号、苏农经〔2020〕11号、溧委发〔2020〕12号及溧农发〔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溧阳市镇村布局规划(2020版)成果及本镇农村实际,特制定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实施。 mPNT*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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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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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 0`=#1u8
天目湖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3K2`1+kB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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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行为(除集镇规划区内村庄)。 6i/x"vl>
第二条我镇自然村村庄类型分为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拆并类、其他一般类四种。依据不同村庄类型,宅基地建房审批原则分别为集聚提升类村庄:根据村庄规划编制方案,满足本村农户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需求;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要求,满足部分农户宅基地置换、拆迁等自建房建设需求;特色保护类村庄:允许农户对现有住宅进行翻建、改(扩)建,塑造建筑空间特色;搬迁拆并类村庄:停止自建房审批,根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引导农户搬迁,可就近或跨行政村向集聚提升类村庄搬迁;其它一般类村庄: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引导农户向集聚提升类村庄集聚;对一时难以迁建且确属有困难的农户,其现有并实际用于居住的农村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后,依据鉴定等级,可作危房解危处置。 ~X^L3=!vf
第三条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优先并合理利用原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公益林;集聚提升类村庄新增集中居住点,引导农户以统建或联合出资等方式聘请具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代建。 :)v4:&do
第四条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使用宅基地须以户为单位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V#?GDe}[
(一)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生活经营活动,同时享受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身份的农户; r;`6ML[5Vx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实施城乡规划、土地整治拆迁,且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d1\2H
(三)多子女家庭,子女因婚配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增多,户籍已分户,一方户籍人口符合现使用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享受标准的,另一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D6,rb 9
(四)外地人员迁入落户,同时已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与义务,且在本村已确认为宅基地和建房保障对象的; 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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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享受宅基地的情形。 bk E4{P"
第五条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除户籍在册人员外,在提供充分材料的前提下,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一并申请: }2Y:#{m
(一)家庭成员中户口原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宅基地保障对象,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pS <4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原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宅基地保障对象,现为现役军人(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贴的军人除外); Kk2PWJ7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计入的人员。 X>w(^L*>
第六条对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L]L-000D(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跨村申请迁建,未经迁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的; -LL49P6
(二)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 \|Pp%U [
(三)已列入拆迁范围或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需要控制建设范围的; (W3~r
(四)非法转让、出卖、出租、赠予、将住宅房屋改作生产经营商业活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束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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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农村房屋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Sx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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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地农业户口虽已迁入落户,但原宅基地未退还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履行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义务的; VLW<"7I 6\
(七)在集体土地性质范畴内一户多宅或还有其他空置住宅的; 0c4H2RW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宅基地的情形。 Z 6^AO=3
第七条我镇农村宅基地享受标准:坚持“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原则,按建筑占地面积计量。户内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户人口超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30 平方米,但每户建筑占地最多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农民改、扩建住宅,新增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一并计算,独生子女及大龄青年不再照顾宅基地占地享受指标。 =[!&&,c=
第八条我镇建筑面积享受标准:每人60平方米,一孩家庭户(2016年前出生并持证)和户内的未婚男、女(达国家规定婚龄)青年,可另照顾增加享受一人建筑面积标准(同时满足上述照顾享受的,按照顾一人计),单身户无子女在身边(本行政村内)的照顾享受一人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二层以内,建筑檐高控制:一层3.5米,二层6.5米;屋顶坡度控制在顶层平面层20度以内,周边2户山墙间距应≧1米,特殊情况需相邻权利人签字认可;禁止建造地下室;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控制建筑形态联建2户以内。 \2#>@6Sqrl
第九条天目湖镇区域内被确定为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区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有偿取得超过按户控制面积标准的土地、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Zu*9&Cx
(一)农民新建房屋申请宅基地超过按户控制建筑占地面积 `}gjfu -'\
标准的,增加的占地面积部分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增加的占地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按当地宅基地基准地价的1.5倍收取;增加的占地面积在30至6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当地宅基地基准地价的 2 倍收取;增加的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按当地宅基地基准地价的3倍收取。农民新建房屋建筑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我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 vn@9Sqk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宅基地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 SMVn2H@
执行。 fu3/ n@L
(二)农民申请新建房屋超过按户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标准由农民向 w-?_U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申请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不得大于可享受面积。 dzMlfJp
第十条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程序 MtC \kTW
我镇全面启用《溧阳市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按系统规定流程进行宅基地和建房线上审批。 V6Kw71'9
(一)农户申请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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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属地村委进行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行政村在系统中发起申请操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信息。申请表信息主要包括: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申请理由等。 m72r6Yq2@
2. 村级审批:行政村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保存信息。 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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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级预审 Qvh: hkR
村级提交的申请表由镇农村工作局、资规所、建设环保局进行逐级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将流转到下一程序,不符合的则驳回村级处理。 y^:!]-+
(三)村级公示 WpE\N0Yg
镇级预审通过后,行政村在系统中进行申请表打印,点击“同意”流程流转。 (J8(_MF
(四)申请受理 Tj}H3/2
镇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表中上传附件,点击“同意”并进行审批流转。(附件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相邻权利人意见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签字盖章原件扫描件) J[rpMQ
(五)审批流转 <zE,T@c
各职能局室根据相应职能,在规定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一户一宅、宅基地和建筑面积要求等情况进行初审和现场踏勘;资规所负责绘制并在审批表中上传平面位置图,电子签名用印进行流转;农村工作局、建设环保局逐级审批。 >K$9(
(六)村级备案 MXsSF|-
符合超占面积有偿使用条件的农户,行政村上传有偿使用缴费凭证。 N;ed_!
(七)镇政府审批 tW;1
上述流程完成后,镇政府在系统内完成审批表最终审批,行政审批局核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书》。 M=hxOta
(八)开工查验 H%`Ja('"p
由镇农村工作局、建设环保局、资规所共同到场现场放样、定位、验线,并会签放线单;同时在系统中做好签到及现场照片、放线单上传。 ;^nN!KDjR
(九)竣工验收 Heatt?(RR
建房户在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书》及现场放线单记载事项、要求完成建设后,应及时向建房属地村委申请竣工验收;村委将验收申请反馈至镇级,由镇农村工作局、建设环保局、资规所共同到场验收,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的验收意见表中上传竣工平面简图,填写意见并电子签名用印,最终由镇政府电子签名用印,镇行政审批局在系统中核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建房户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书》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M<oIo036
第十一条监管检查与法律责任 ~G.'pyW
(一)建立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动态检查制度,要切实做到对村民违规建房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 ohqi4Y!j/~
(二)依法查处农村居民建房使用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申请、不按审批要求建设或违反相关法规建设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可申请强制执行。 '`Eb].s*
(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NQMi4 V(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天目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K6Op;=v5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Q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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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镇(区)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印发 9yla &X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