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又称“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专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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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有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我国的夫妻特有财产是在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目的在于保持和方便夫妻一方个人生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夫妻双方提供灵活处理财产关系的空间,保障夫妻各自合法的个人财产。
-fS.9+k0/ ,<-G<${ 二、明确列举的个人财产共有四类:一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S35~Cp .8(OT./ 三、如何理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兜底条款。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故对本条第五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前四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无法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原则上应确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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