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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楼主yh8310于2022-03-24 16:37发表的 :你要找对了人,也能有一百种方法搞对方。 (2022-03-24 16:37) V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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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楼主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554747.html贴 pQJZE7S uW|y8 BP $ [聚焦溧阳]请问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被我举报涉嫌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官不执行“回避制度”还作该案的审判员,这是溧阳法治特色吗? ^|2qD: ; [\y>Gv% e!yt<[ph 2021年10月22日,我在溧阳论坛公开发帖《向溧阳市监察委、检察院、举报溧阳市人民法院王某等法官将原告申请撤诉的虚假诉讼“神操作”持续审理达8年之久》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501810.html,公开举报溧阳法院王某、殷某、李某、张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姓名进行了修改)等法官涉嫌参与虚假诉讼,引起社会严重关注。 2021年11月30日,我根据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指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没想到的是,2021年12月14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21)苏0481刑初7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自诉人的请求及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我猛的一看,泪流满面,在中国,同一《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我依照该条款依法提起自诉,法官竟然能依照该条款“依法”说不属于自诉范围,这是不是太搞笑、太自相矛盾了?我再一细看,我恍然大悟,原来作出该裁定书上的审判员竟然是殷法官,他就是被我举报涉嫌参与该案件的原立案与审判法官。 在此请问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根据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殷法官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理应回避,溧阳市人民法院怎么还让他担任该虚假诉讼自诉案的审判员,这难道是溧阳特色法治吗? 举报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 朱建东(13338791268) 2022年2月17日 {0~ p" %* e78} bjZ?WZr Ea1>]V [o "@*kf -u(#V#}OV? +yk>jx bT |FJ\aC B:SRHd{*Wu
引用 引用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501810.html zT4SI'r?f /x\{cHAt8J "k &QS@l [聚焦溧阳]向溧阳市监察委、检察院、举报溧阳市人民法院王某等法官将原告申请撤诉的虚假诉讼“神操作”持续审理达8年之久 ,NB?_\$c h)7hk*I -*HR0:H 【举报提要: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全林为取得质保金又拒不履行维修义务,采取虚假陈述的手段故意制造虚假诉讼让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在确定立案后在第一次庭审后,为避免追究刑责又主动申请撤诉,而溧阳法院王某、殷某、李某、张某等法官却能将这个虚假案件持续审理达8年之久,中国法院允许这种的神操作吗?】 2011年4月28日,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公司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甲方将该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正在建设的车间)全部转让给丙方。 2011年9月20日,甲方、丙方和乙方(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间施工方)三方在一起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尚未完工的车间工程进行协商并签订了《车间质保协议》。 三方约定:一、甲方、乙方原签订的车间《质量保修书》约定的55.86万元质保金,于2011年8月18日起后一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后由丙方负责给付给乙方;二、原车间《建设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作为《车间质保协议》的附件,车间房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内容及时维修,所有维修费用均有乙方负责 当时签订以上协议时,工程尚未完工,直到2012年1月7日才交付给我,所以车间房屋质保时间实际上仅剩余7个月了,对此我也无所谓。 没想到的是,2012年1月8日,我就发现车间房屋屋顶及墙体200多处漏雨,于是,我打电话给负责该车间建设的负责人王全林,谁知道王全林拒绝维修,我没办法,只好投诉到溧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溧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此很重视,立即组织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及中介方前来检查核实,发现情况属实,责令乙方立即按《房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维修,结果乙方依然拒绝维修【后经查实,甲方转让丙方后,自己为了拿回扣,而乙方为了省钱,于是他们私下约定同意偷工减料,置丙方利益而不顾;最后经法院评估,造价558.6万元的工程,竟然存在411.9万元质量问题,而丙方至今花了103.7万元的维修费用才勉强维持使用】。 2013年3月23日,乙方负责人王全林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持三方所签订的《车间质保协议》,被告为甲方、本公司(丙方)为连带责任方,要求甲方给付质保金。而立案庭在明知甲方资产(包括车间质保)已转让丙方,依然立案。 没想到的是,在这个案件第一次庭审中,本公司提供了乙方拒不履行《质量保修书》维修车间的证据(包括溧阳市质监站具体处理意见),这次庭审后,乙方于2013年12月24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申请撤诉,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更没想到的,溧阳市人民法院竟然无视乙方的《撤诉申请书》,坚持把乙方的官司打下去,打到现在已经整整8年,竟然还没打完,连乙方早就急得跳脚,对法院哀叹不已。 为此,本公司对该案所有审理法官提出质疑,所有参与该案件的法官们却纷纷表示于己无关,解释如下: 第一次庭审法官(现立案庭庭长)殷建国说:第一次立案审理虽然是我,但后来也不管了,到现在我也不能多说,所以这个事情后来发生什么变化与我无关;再说,立案要求不高,庭审后要求撤诉或自愿撤诉都是可以的,只要后面法官裁定准予撤销就没事了。 第二、三次庭审法官(现竹箦法庭庭长)李中伟说:就算我挖了坑,后面的审理法官也要负责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听证、质证,所以后面结果与我无关。再说,我至少帮你把档案馆临时工“错放”在B卷内的庭审记录转入A卷(时间为今年2021年7月28日),你自己可以完整打印了,就能向高院、最高院提出补救(即:提出再审)。 该案判决法官(现行政庭庭长)张云说:我有什么办法,前面法官把鉴定结果都出好,后面领导也讨论好了,然后叫我必须这么判,我只不过根据他们的《质量鉴定报告》判决一下,走一下程序而已,所以前面发生的事情与我无关。 2015年-2016年之间,在案件审理中,我向当时负责该案的民事一庭庭长王海方口头投诉30多次,书面发函投诉一次,结果他始终不理不睬,最后逼的我在《溧阳论坛》发帖投诉,他也始终不理不睬,没想到我后来在一次顶帖中骂了一句溧阳人口头禅(三个字,溧阳市都懂的),也没指名道姓说哪一个,结果,作为这个案件的负责人王海方庭长却主动对号入座,立即给予理睬并组织动员10多名法警到本公司将我抓到法院执行庭,然后由他自己和张云(即被我投诉人的两人)即刻组成审判庭,立即以侮辱诽谤的罪名将我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然后通知我律师到溧阳市拘留所转告我:老实点认错,可以少拘留几天,早点出来。 2021年7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审理程序确有不当(即当年我向王海方投诉的内容属实),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在这起诉讼案件中,乙方知道自己为虚假诉讼,为逃避刑责主动、自愿申请撤诉,没想到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一庭庭长王海方法官,审判员张云、李中伟、殷建国法官等竟然在明知乙方当时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违反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不但不裁定准予撤诉,反而违背法官职责、违法诉讼程序将这个案件持续审理整整拖了八年之久,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更是严重地侵犯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不是戏院,法官不是戏子,法庭更不是说谎天堂”,这种发生在法官身上的神操作比普通人的神操作更应该严惩的恶行,因为这不仅折射出司法人员毫无职业道德,更折射出身为司法人员却对法律根本没有丝毫的敬畏,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发生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的荒唐游戏,难道不是折射出我们溧阳离中央提出的法治越来越远了吗? 举报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 朱建东(13338791268) 2021年10月22日 . W~b->F 2"~|k_ ....... @M=xdZN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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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9楼管见针砭于2022-03-24 08:30发表的 : Z2@_F7cXt 有嫌疑,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个空子。 }LY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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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39楼银杏树于2022-03-25 13:16发表的 : 9On(b|mT 太可怕了 iQz c$y^,9
引用 引用第37楼萍帅整装于2022-03-25 13:00发表的 : o'!WW 去律师协会举报,吊销律师执照 Fes/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