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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Fq2xg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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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o!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区公共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N;d9H+*1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9\ "\7S/Z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CtY-Gs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kQ>2W5o-d-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部门依法确定并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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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实施本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R%.`h 第四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U =J5lo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
(m3hD)!+y 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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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PtkMzhX 3.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 ,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d"\7SA 4. 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道板)临时停车泊位;
Zbnxs.i! 5. 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故障、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a3"/u 6.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d&^b=d FDu (二)除(一)项以外的停车设施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1h *}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V"%(<{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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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划分不同区域,应充分考虑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出行状况和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等因素。区域划分由城管、公安等部门确定。
2_pF#M9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
#czInXTTx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为主、计次收费为辅,以及包月收费等计费方式,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和计费单位。
J#`7! (一)计费单位: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6SCjlaGW5 (二)车型分类:
|*?N#0s5h 1. 小型车: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4.5吨载货汽车;
W5u5!L/ 2. 中型车:10至19座载客汽车,总质量4.5吨(含)至12吨载货汽车;
nWsRauY 3. 大型车:2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12吨(含)载货汽车。
\~#\ [r_ (三)计费方式:
Z8=?Hu 1. 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首次计费单位为1小时或2小时,以后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24小时内连续停放按不超过6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安装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
b%lB&}uw} 2. 计次收费:以机动车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停放时间超过夜间零点,按二次停放计费。
HwFg;r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市政服务车等特种车辆进入各类停车设施的。进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单次未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
GXZ="3W |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优惠。
Qm[((6}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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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在取得合法资格后,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后方可收费。经营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bkJ bnW= (一)机动车停车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点)审批表;
a[hF2/* (二)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udB4O (三)机动车停车场泊位平面图一份;
P8c_GEna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提供);
QjLU@?& (五)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一份。
Z0&^(Fb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按本办法附件1、附件2 执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
l-w4E"n3 第十三条 市发改、公安、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协同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和老旧小区周边投资建设立体式、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的力度。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对机动车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依法予以处罚。
3}}/,pGSc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价目牌(表),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tEL;,1 第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到:
L<V20d9 (一)停车场出入通道畅通,车辆进出方便;
:Ak^M~6a5 (二)车辆停放位置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标线,停放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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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R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佩带执勤标志,全天候服务;
"1s ]74 (四)确保消防及防范设施完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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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QOW (五)使用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
k1D7=&i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存在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bZ_&AfcB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mH,s!6j?Vp 4>(K~v5;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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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pdf .45wwouZkc 2.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pdf[/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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