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中共中央zsj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经典语句:”你没有撞人,凭什么要扶?”,众所周知,这句判决词已经名垂青史流芳百世了!
2020年11月28日,溧阳论坛账号“abcd1234e”在溧阳论坛上公开发帖《关于“昆仑中介”执笔“果粒橙”“清风飘雪”纠结论坛水军多次无理讨薪,认为是涉嫌欺诈行为》,内容为:“昆仑中介”“果粒橙”“清风飘雪”等为首的网友小团体,他们长年累月纵横论坛绑架言论失实,无限夸张攻击、造谣、诽谤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不惜一切违法成本肆意妄为。... ...”该帖点击量为20000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因为该帖符合以上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而且情节严重,于是我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请溧阳市公安局协助调查刑事被告人身份,根据溧阳市公安局调查结果,锁定了刑事被告人身份,并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苏0481刑初122号,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022年2月1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赵旭东审判长作出《刑事裁定书》【(2021)苏0481刑初122号】,他认为此案:1、案涉网帖主要是对“瑞峰讨薪”一事发表个人看法和意见,并未针对自诉人捏造足以损害其人格、名誉的其他事实,不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案涉网帖中虽有部分用词夸大、不当,但未使用低级下流或恶毒刻薄的语言针对自诉人进行羞辱、嘲笑、谩骂等,不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最后裁定为:驳回自诉人起诉。
在此,请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及全市人民关注一下:赵旭东审判长对“溧阳首例网络自诉刑事案”的这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空前绝后”判词会不会与“彭宇案”判词一样名垂青史、流芳百世?
因为连“昆仑中介”“果粒橙”“清风飘雪”等为首的网友小团体,他们长年累月纵横论坛绑架言论失实,无限夸张攻击、造谣、诽谤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不惜一切违法成本肆意妄为。”这样的言论都不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构成“对他人的侮辱“,那么我们全市人民将来是不是可以以此为“模板”“标兵”作为溧阳特色进行套用而不受法律制裁?
套用例子如下:
一、“吕院长”“赵法官”“王法官”等为首的法官小团体,他们长年累月纵横法院、绑架言论,无限攻击、造谣、诽谤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不惜一切违法成本、肆意妄为。
二、“吕书记”“赵市长”“王副市长”等为首的官员小团体,他们长年累月纵横政府、绑架言论,无限攻击、造谣、诽谤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不惜一切违法成本、肆意妄为。
三、“吕局长”“赵副局长”“王副局长”等为首的警察小团体,他们长年累月纵横公安、绑架言论,无限攻击、造谣、诽谤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不惜一切违法成本、肆意妄为。
以上有请溧阳市人民法院吕院长及全市人民给予对比评论,此判决词是不是可以名垂青史、流芳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