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4楼溧阳人社于2022-02-22 14:56发表的 :
-;W`0k^ 网友您好:
i+4!nf{K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V)#rP?Y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p83X (一)在试用期内的;
w[hT,$n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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