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溧阳市北河治理工程列入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储备项目及江苏省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该工程建设治理河长42.06千米,途经别桥、竹箦、南渡、上兴四个镇,内容分为河道疏浚、护岸工程、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堤顶防汛道路、水土保持等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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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 该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强度均位居溧阳有史以来单体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第一位,项目总投资约4.97亿元。2021年8月项目获批复,计划于2023年全面完成。项目建成后,区域防洪能力将提高至50年一遇、排涝标准提高至20年一遇,可有效保护12.4万亩圩区和以其赖以为生计的19.4万群众,区域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工程运行管理质效、沿河两岸环境风貌等都能得到显著优化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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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别桥人, 我深为这一关系溧阳北部广大人民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能依法申报、顺利获批、如期施工而鼓舞、激动和自豪,深切感受到以***书记为核心的党和政府心怀天下的家国情怀,和本届市委市政府以维护促进人民利益为第一政绩观的思想高度。
JU1; /3( 同时,作为一介草民,我始终坚持“位卑不敢忘国忧“;作为溧阳革命先烈后人,我铭记先辈“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事迹,心中常有“为国家民族利益抛头颅、撒热血”气概激荡,也时以微薄之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c;RPac!6 近日得知在溧阳市北河整治工程的招投表和施工中存在系列有悖于该水利工程建设之宗旨的事项,有感于“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愿相关事项向溧阳市各职能部门反映,恳请予以重视:
c!wB'~MS# 一、溧阳市北河整治工程九标段,由南京水务建设公司承建,现已转包于姜旭庆(古渎村党总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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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z5 而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转包行为无效,并禁止转包行为,具体如下:
YgOgYo{E!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L=!kDU (2)《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QGG(I7{- (3)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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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b8 (4)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wJa33QT 以上转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其中的利益关系是否有益于溧阳人民、政府和社会,姜旭庆书记转包工程业务的行为是否违犯国家党政犯规,请相关职能部门一并依法调查、核实并加以处置。
#|h8u` 二、在施工现场可以看到,施工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内对多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土围塘,形成三处作业面以排放於泥。
pdq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和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八条规定“河道清淤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aMg f6veM 施工方是否取得河道工程施工必需合法手续审批,其施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河道管理法规,敬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加以核查并处理!
IMrOPwjc 三、施工方野蛮施工。项目施工方在驾驶重型车辆途径别桥镇土山村组时,未依据施工规范对道路采取保护措施,造成道路路面多处下沉、开裂、破损。村民进行交涉时,施工方态度强横,似乎有恃无恐。
[y;ZbfMP|o 该道路由土山村组村民集体出资80余万修建,施工方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应如何处置,请市农业农村职能部门重视并予以介入。
(MiOrzT 以下附施工现场图等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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