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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01-01 11:59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致: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S0-f_,( 上个月我市刚完成了文明城市检查的工作,而我市又是座文明城市。2021年溧阳城管积极推进精品示范街道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我自2021年多次再三的反映社渚镇兴盛路道路公共停车位被私人霸占,时至今日还是无人管理任由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的行为,2021年反映过的情况至今也无人回复!!! SrlTwcD k:1p:&*m aMaICM 详见附件一: C(N' +VV_ 1、2021年5月14日 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411215.html / =]h@m-` 2、2021年6月11日 http://www.jsly001.com/read-htm-tid-3425325.html SP}!v5. 附件二:溧阳城管积极推进精品示范街道建设内容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AxNTkwMQ==&mid=2652489164&idx=2&sn=b29a8d30f4a8f3a6caf76c688b07d35d&chksm=84b51bfeb3c292e89cdea352262d12b4d3186e255365505fbe01d4618e5540cfd266d361e88a&mpshare=1&scene=23&srcid=0101VZB6bpMesG2BRgvGbkvU&sharer_sharetime=1641007181578&sharer_shareid=d7cbc7faf2fc1679b693509ef0e875ad#rd S$O+p&!X 附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GH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Vl"20): }le}Vu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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