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6楼七哥我女神于2021-12-29 10:17发表的 :
#$JY&!M 如果国电网公司给你迁电了,请告知我,或者我们一起去维权,我也有一套阁楼,楼下卖了,阁楼买家让我五万卖给他,我没肯,他直接投诉把我电断了(说没产权不能办理登记电表),一直没电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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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 `%=!_| 昨天溧阳法院下午给我电话了,第一、他们同意立案审理。第二、他们建议我先庭前调解。本来我一直有点担心这个事情的,递交材料我就去了四次,因为一开始法院立案庭观点有分歧,认为不可诉的理由其一可能是因为《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不得拒绝供电服务”。中的“合理理由”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法院审理上无章可循,因新装拒绝供电的类似判例裁判文书网我是没找到,一旦受理立案就必须要判决,各地法院可能也不原为人先的。
=Ct$!uun $3(E0\#O 5,du2 其二,《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还有另一个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依据,以前是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在是发改委。正常可能要先走掉这个程序。但我走了政府信访局这个流程,因该可以算已经走了,当然我没单独找过发改局。所以建议你先走发改局这个流程,走完诉讼。
vH{JLN2 1P/4,D@ +P=I4-?eX 法院明确了可以立案,我猜想我的观点法院是认同的,就是我的诉讼请求用不到“合理理由”的司法解释。法院有些东西不会明示的,跟我们日常生活理解的常识不完全一样,就象我,也曾要求天宁区法院给我出一份顶层房屋未参与拍卖的证明,执行法官回我“那你对面的房子也没拍,我是不是也要出一份给你啊”,同样,“裁定书”本身就是合法的房屋物权凭证。溧阳法院也不可能再出一份判决这个东西是合法的房屋物权凭证的。所以供电公司在我的案件上拒绝装表根本就是没有理由,是对自已开的新装条件的过渡解读,那裁判因该简单了。尽管供电公司营业厅的同志工作方法值得商榷,但他的“说什么也没用”也不全是无动与衷,可能更多的是无可奈何,所以我的重点也是供电公司单位侵权,而不找发改革投诉经办人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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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k+9J#Gs @eRv`O" 我是对光伏发电的“黑科技”有兴趣,但我也要先吃饱了饭再干啊,今年夏天我都没用过空调,可查电费证明。所以我要求供电公司对我进行侵权赔偿。民事案件先调解是节约司法成本的程序要求,我也同意。如果这样事实上我认为我的案子并没有太高可诉价值。因为用不到“合理理由”的司法解释。而论坛这一坛友的问题才真的有可诉价值。就是现有的供电新装申请条件,是不是违反宪法。
|@dY[VK> Sp@{5 %&iWc_" 这种案件的准确裁判对法院而言本身就有极高司法价值,他们现应重视的。当然,这里肯定涉及到对现行已在实施的东西的否定,改变现有的大范围看上去不错且稳定的操作流程及全社会的认同程度,肯定还有国家电网的既得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变革。难度肯定是有的,但司法有其独立性与高效性。鲁迅说的,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才开始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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