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请问万女士你是(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吗?什么叫结伙?万女士你结了哪个伙,2男打1女,1女却成了结伙,2男成了受害者,根据这条这款明显就是颠倒黑白也。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试问公安局,一份处罚通知书更改了那么多的条款,这仅仅是打印错误?根据万女士的投诉派出所民警包庇纵容,从这份更正通知书可以看出其中的细节,其处罚的依据是早已过时作废的2006版条例,而不是2019年的修订版,是故意、有意还是疏忽、包庇纵容?不得不使群众怀疑,请问公安局今年是几几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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