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王小明等跟江苏天目集团有限公司在2o2o年在河南省,南阳市做了一个国防工程。办出门证,用人单位是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治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是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跟军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也是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外做此工程需一特殊资质。一级保密资质。而溧阳市法院法官却判此工程是王小明挂靠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干的。江苏天目建设跟我没有劳动关系。疑问一,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跟王小明签订的挂靠协议到二审都没有提交。如何认定挂靠。如果有挂靠协议,谁担保王小明不会泄密。疑问二,如果王小明是挂靠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的此国防工程,为什么提交给军方的材料均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疑问三,一级保密资质如何挂靠。疑问四,法官判定此争议工程为挂靠工程,挂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合同无效,以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的所有工人跟军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这与爱不爱国无关)。这样判决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国防安全。是不法之徒获取重大利益。最后望溧阳市人民法院跟常州中院协商尽快改正错误,还百姓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