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3UvkN (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s.y}U5Ty?P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养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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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v`_Ii|- 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工作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Yy@g9mi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U%qCfh6|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按照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n95< {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管救助、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TCRB`nTQF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
_,Q[2gQ5N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r9C/k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8c).8RL f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mP!N<K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I=oB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an KuTI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fuyl/bx}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FpdHnu i1 个人和单位养犬的,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vD;DSz: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养犬培训、犬只救助、犬只训练等活动。
GP]TnQ<*; 第六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o+^Eu}[. 第七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vYzVY\ 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M rBav 第八条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区域管理。
;+%Z@b% 重点管理区由市、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if@,vc 第九条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
{!t=n 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予以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IJ-]wHIb 第十条个人养犬的,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8:o?LnMW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
_8S4Q!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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