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明知邓某醉酒,还让她开车,结果发生事故。邓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周某则因随意让出方向盘而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记者昨天从溧阳市公安局获悉,邓某被溧阳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周某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5月6日晚,周某等4人一起吃夜宵。4人边吃边聊,18岁的邓某因心情烦躁,喝了不少啤酒。夜宵结束后,周某负责送大家回家,到了邓某家门口,邓某不肯下车,让周某带她再兜几圈。行驶途中,邓某突然说:“给我开一会儿吧!”听对方信誓旦旦说有驾照,周某碍于情面,下车换邓某开。邓某不熟悉路况,把车开到了反向车道,经同伴提醒正准备掉头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上。面包车司机当即报了警。
溧阳上兴交警中队民警到场后,发现邓某饮酒,便将她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查,邓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其未取得驾照。
警方调查后,将周某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上兴交警中队副中队长向长明解释,周某明知邓某饮酒还将车交给她开,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他提醒,《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明知他人饮酒而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醉酒驾驶的,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除了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也千万要记得不要让饮酒的人开车,否则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