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屈昊(曾用名屈东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新村**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屈昊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屈昊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_-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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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P!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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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zZKR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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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屈昊在溧阳市**镇后**马路**号“溧阳市**娱乐中心”内放置“大黄蜂”游戏机1台和 “捕鱼机”游戏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认定,涉案的“大黄蜂”游戏机和“捕鱼机”游戏机共计11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7年2月5 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屈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Gp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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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VIb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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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Dbyy 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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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d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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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昊的供述与辩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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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 ; ,*U,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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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游戏厅内监控。 BU:s&+LY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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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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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