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监察委、溧阳市检察院、溧阳市公安局:
本人万爱珍,女,溧阳市戴埠镇高桥村委小岕村53号村民,自2002年起,我与丈夫赵全斌承包本村组腰鼓山荒山120亩,成立了溧阳市戴埠旺富茶果专业合作社,种植茶叶、果树等,承包期30年,本人为法人代表。
2020年6月的某天下午5时左右,我的丈夫赵全斌巡视腰鼓山承包地时,突然发现戴埠供电所霍旭峰、高桥村委西塘村陈建平在未告知我和丈夫的情况下,竟然大摇大摆在我的承包地里做了两个观察棚(其中一个直到现在还有遗址),而且其中一个棚子还是直接拔了我几平方的茶树后做在茶叶地上的,根据观察,我猜测这两个棚子应该早是5月份就做了,而他们做观察棚的目的竟然是为了做腰鼓山上的一种叫“白胸翡翠鸟”的生意,而这种“白胸翡翠鸟”是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5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也是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在现场,我丈夫发现距离观察棚几十米处的白胸翡翠鸟的鸟巢(注:该鸟掘洞为巢)被破坏,地上还掉有两个鸟蛋已经破碎,于是,我丈夫当场打了110报警,110问明情况后把电话转接到戴埠派出所,戴埠派出所值班人员说:“对于这种鸟,我们也不懂,建议找森林派出所反映情况。”然后电话就挂了,也没有出警(以上由110记录及录音可证明)。
当时霍旭峰、陈建平看到我丈夫报警,不由大怒,叱责我丈夫为什么要报警,最后走的时候最后我丈夫以后全家当心一点。
2020年7月5日,我和丈夫为防止霍旭峰、陈建平他们再来惹事,特地在他们所搭的观察棚上挂上红色告示牌,上写:“公告 赵全斌承包山内,东西被盗,禁止陌生人和杂人来游玩,如发生后果一切自负,或追求(究)法律责任。2020年7月5日”
2020年8月3日下午18:00许,我开着汽车去承包山上巡视,忽然发现有一辆汽车停在我的承包山上,于是我把车停在我的承包地上,一个人走上去查看,而上面的人看到我车停下来,也就把车往下开,我在中途把车拦下来,结果我仅认识开车的霍旭峰,而坐在副驾驶的陈建平我不认识(我丈夫认识),我当时责问霍旭峰:”你们到我的承包山上来干什么?“他说:”我们是来弄鸟的。“我说:”这鸟(指白胸翡翠鸟)是国家保护动物,你们怎么还敢弄这种鸟?“没想到坐在副驾驶的陈建平拿着一副手套下车,一边戴手套、一边破口大骂:“十则你娘卖比,老子弄什么鸟要你多管闲事。”然后走到我面前一拳就把打在我眼睛上,把我打在地上,接着用脚踢,我被打得满地打滚喊救命,而同时下车的霍旭峰不但不拦阻,反而和陈建平说:”她家老倌也是喜欢多管闲事,帮我使劲打,打坏了,看病铜钱老子全部出。“最后,我被打得昏迷过去,什么也不知道了。
不知过了多久,我被一个人从昏迷中推喊醒来,他见我醒来,对我说他是戴埠派出所的民警黄*,问我是不是叫万爱珍,我说是,当时天已经暗了,我也看不清是谁,只听到他打电话向所里汇报:“万爱珍已经找到,伤有点严重。”然后他挂了电话跟我丈夫说,让我丈夫先把我带到派出所,结果,我到派出所门口时,头疼头晕呕吐不已,已经下不了车,随即被120直接送到溧阳人民医院。
经溧阳市人民医院诊断,我的伤情为:脑震荡、左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眼眶骨折、左侧视神经萎缩、创伤性耳鸣、牙外伤(断裂一颗、松动一颗后拔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因为黄*是戴埠派出所指定负责我被殴打一案的办案民警,所以,我和丈夫多次请求他早日处理这个案件,但是,他总是推托说必须要有法医鉴定伤势结果出来后才能处理,可是,我找法医询问,法医说:戴埠派出所的资料都没给我,让我怎么鉴定?于是,我打电话给黄*,可黄*说:“我事情很忙,把这个事情不小心忘了。”结果一拖二拖,直到今年2021年6月21日,黄*才打电话给我,说伤情鉴定好了,让我到派出所后到他办公室里去看,我和丈夫按照他的吩咐到他办公室,发现他一个人在办公室里,他拿出《鉴定文书》让我看,说经过鉴定为轻微伤,我和丈夫看后感到不服,他说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我说我要重新鉴定,于是,他一个人就在电脑上帮我写申请,然后,打印出材料让我签字,而且非要让我签上名并写上“以上我都看过,句句属实,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我丈夫感到疑惑,对他说:“申请鉴定怎么要写句句属实、和我说的一样的话?”于是要拿材料仔细看,没想到黄*拦阻我丈夫粗暴地说:“我很忙,没时间给你看,这是你老婆的申请,你老婆要签就签,不签下次你们别来找我,现在我有事去,你快点签了后我要出去,你不放心的话等一会我复印一份给你们带回去慢慢地看。”结果,我被催促着把字签了,而最终他没有把材料复印给我们,我也不知道签的到底是不是重新鉴定申请还是别的不利于我的其他材料。
2021年9月9日上午10:00许,黄*把我们喊到派出所调解室,说重新鉴定的结果出来了,根据结果,这个案件确定双方为调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我感到不服,拒绝签字,准备回家,结果,黄*说不签字不准走,我坚决不同意签,黄*就强制把我关在派出所里的铁棚子里,收缴了我的手机,让辅警用双手摁住我的手按手印、采血及剪头发,然后一直把我关到到下午15:30许,见我死活不同意调解,才把我放回家,而且在放我回家之前还警告我这几天不准离开家里,必须随叫随到。
2021年9月22日,黄*把《溧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我家里,让我签字,结果,我发现上面所谓的查明的情况明显故意与事实不符:
一、我被殴打的地点是我高桥村委小岕村腰鼓山本人承包地里的小路上,而在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竟然换成另一种说辞为戴南村委龙潭村附近的要股山小道上,让人错觉发生地点为公共道路上,这一改就好比一起非法入室发生的违法行为改成在公共楼道里发生的纠纷,这是为什么?
二、腰鼓山是戴埠镇赫赫有名的一座山,本来作为派出所民警应该很清晰地知道辖区内的真实地址与名称,可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写成要股山(读音),另外在《伤情鉴定文书》上又故意写成妖股山,这是为什么?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中生有说我在打架过程中用手打了陈建平一个巴掌,就此事,我质疑黄*民警,他竟然说:“你说你没打,你有证人吗?陈建平说你打了他,他有证人,这证人就是霍旭峰、蒋春林”(这两个所谓证人与陈建平一起于2020年8月3日到我山上的),这样一面之词的证人证词有效吗?
四,我是一个瘦弱的、手无搏鸡之力的被陈建平打昏过去、最终被警察叫醒的女人,竟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描述成打人巴掌的侵害者,还要被罚款500元,这是为什么?天理何在?
五、8月3日晚,我被打昏后,不能报警,那到底是谁报的警?是报的110、还是报给民警个人?
在此,请溧阳市监察委、检察院、公安局公开、公平、公正地调查核实:一、这案件明明是一起在我承包地上发生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案件,为什么会被黄*改成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一起纠纷,这是为什么?公道何在?二、我根本就没有打陈建平巴掌,《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认定我打人,这是为什么?公理何在?三、作为执法民警的黄*如此煞费苦心、作假枉法来帮助涉恶人员陈建平开脱罪责,这是为什么?法理何在?四、去年8月3日发生的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什么要拖到今年的9月22日才处理,这是为什么?程序何在?五、在中央“深挖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的今天,黄*作为民警还如此有恃无恐枉法作假,这是为什么?难道他身后还有更大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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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万爱珍(13186672998)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