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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9-24 23:01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近日,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小范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老汉担责七成,赔偿13万余元。 0}V'\=F454 据报道,老汉刘某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一次,他到小范家回收废品,顺道开车带小范去工厂上班。因为驾车速度较快,在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只受轻微伤,但小范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导致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他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要求刘某担责七成,引发诸多质疑,很多人认为这对好心的刘某不公平。 S@)bl 应该说,当地法院在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并无问题。刘某无偿搭载小范,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这种“无偿”的帮助关系,虽然与“有偿”的客运关系在本质上截然不同,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也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J;`~
!g 不过,考虑到驾驶员“好意供乘”,也为鼓励助人为乐,我国在民事立法上设定了“减责”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具体到这起案件,刘某驾驶过程中的确存在驾车速度较快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其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定减轻责任并无不妥。 v],
DBw9 只是,经历了一番“减责”操作之后,刘某还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达13万余元,这个声称有所“照顾”的结果,还是让人感到有些离谱。 A'8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