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晚报:“婚后"喜当爹"——因"欺诈性抚养",女方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男子李某婚后多年终于有了一个儿子。哪知,当他和妻子张某闹离婚时,带儿子做了个亲子鉴定才知道,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记者昨天从溧阳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张某属于“欺诈性抚养”,判决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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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几年前登记结婚,但夫妻感情并不太好。即便是张某怀孕生子,夫妻矛盾都没能缓和,而且,李某始终怀疑张某有外遇。最近,经过亲子鉴定,排除李某是张某所生之子的生物学父亲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Fm}O,=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张某作为妻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儿子,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故李某为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张某应当予以返还。抚养费的返还金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年龄等综合因素,酌定抚养费的返还金额为40000元。 tYfhKJzGC
在李某抚养孩子数年的时间里,不仅有经济的付出,也有情感上的投入。张某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尤其是“欺诈性抚养”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必然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依法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妻子一方的过错,法院酌定,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2@b ,w^
主审法官介绍,所谓“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虽然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行为确实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也给无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ZLvw]N&R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形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女方作为欺诈方且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判令其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合法。(舒翼 周作飞 王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