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化龙巷上一位专业律师的观点: 3,n" d-
有一位网友问我一个问题,既然地铁保安是没有执法权,那么当发现地铁上有犯罪行为时,比如发生盗窃、抢劫、打架斗殴、携带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这些情况时,是不是保安也没有权利管啊,他们不是没有执法权么?那乘客的安全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当然有权处置,但是这种处置的权利不是来源于执法权,而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遇到犯罪情况时,不仅仅是保安,普通群众都可以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这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当遇到的情况上升不到犯罪的程度,正如此次西安地铁的事情,西安警方通报,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也就是说情节轻微,虽然违反治安处罚法但是不予治安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一个针对轻微违法的“正当防卫”制度。那么保安也没有执法权,这个时候只能采取口头劝导、批评教育、告知违法情况等温和的措施来处置类似事情。地铁保安法律上其权利相当于一名普通公民的权利,当普通公民遇到此类轻微违法事情时,可以报警,劝解等,但是能采取限制他人人身的措施么?显然是不能的。公民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是无权侵犯。那如果在采取限制人身措施的情况下还使其在公共场所部分身体裸露呢?西安警方的通报是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保安陈某某在可观违法层面上是侵犯了女乘客两个法益,第一个是在无执法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人身权利,第二是是因为拖拽使其身体部分裸露,侵犯了其人格权。如果女乘客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保安可以采用正当防卫的理论来解释其不构成犯罪。但是现在女乘客的行为只是轻微违法,保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轻微违法的界限,就类似于采取正当防卫,结果防卫过当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那么保安的行为最终被认为是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不构成犯罪还可以理解,不构成违法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推导的过程又是怎么来的呢,是依据什么法律,什么理论推导出来的,也希望官方可以给出一个解释。本次事件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正好可以做一次普法宣传,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希望官方能给广大网友进一步的普法,而不是只是给一个生硬的结论,希望能将案件说理的依据全部拿出来,一部部剥丝抽茧,说明理由,以理服人。 d.H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