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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聚焦溧阳](依法治国)我的刑事自诉案件(或许是溧阳首例)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2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欢迎溧阳论坛网友前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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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溧阳](依法治国)我的刑事自诉案件(或许是溧阳首例)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2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欢迎溧阳论坛网友前来旁听[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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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35   , 来自:中国 移动
看个热闹,论坛撕到法院,也是奇葩 8sb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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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37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天下父母心于2021-08-29 21:35发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为: |x kixf4zz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dG)A-qbV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T:}Ed_m}q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 (2021-08-29 21:35)  :YV!;dKJ  
xHL{3^  
情节严重与否,很难界定? < )?&Jf>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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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3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ADSL
哈哈  坐等 结果  吃瓜群众   y^XwJ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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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47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总归事出有因,吃瓜观众坐等后续。 Y'Af 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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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0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心理学者于2021-08-29 21:16发表的  :刑事自诉案——新形势新形式! (2021-08-29 21:16)  Sb`>IlT\#  
1{~9:U Q  
刑事案件可以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自诉网络上被诽谤,很少见,关注一下。 o+nU{  
支持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WpPYU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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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1   , 来自:中国 移动
这个案子提醒大家以后在论坛诽谤污蔑他人的时候要三思、掂量,可能触犯刑事坐牢的后果 1S=I(n?E  
Q`oi=O YB  
[qy@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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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1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还是那句话——论坛不是法外之地。支持楼主维权。 ;Y~;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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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4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希望在论坛上直播 Z^h4%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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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9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XjX<?W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 \V&l y/\ )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un\"1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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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0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引用
引用第76楼躬耕溧阳于2021-08-30 08:37发表的  :

情节严重与否,很难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I\aG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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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2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lyltyl于2021-08-30 08:51发表的  :这个案子提醒大家以后在论坛诽谤污蔑他人的时候要三思、掂量,可能触犯刑事坐牢的后果 ZfMJU  
-V<i4X<|,+  
 (2021-08-30 08:51)  2< ^B]N  
"IB)=Hc  
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jp2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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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我相信老昆今朝夜里肯定会把结果发出来的。。。 Lw-)ij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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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6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移动
希望案子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能让正义得到伸张,受害者得到法律保护;藐视他人尊严与践踏法律的人,得到严惩。 {iHC;a5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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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6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引用
引用楼主论坛检察官于2021-08-30 09:00发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A+Yo3|7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H=25N>;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Ujb|| (W  
....... (2021-08-30 09:00)  BxlpI[yWq  
R (4 :_ xc  
谢谢普法,原来已经推岀了司法解释。 {Pu\K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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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09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估计此案在溧阳市会产生巨大影响。 N',]WZ}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1 条评分 金币 +1
喝茅台的乞丐 金币 +1 2021-09-01 - 来自溧阳论坛APP
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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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12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8:54   daY^{u3  
希望在论坛上直播 ]'DtuT?Z  
nu4GK}xI  
IgR_p7['.  
O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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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18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论坛不是法外之地,支持诉讼! JY_+p9Kf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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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31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希望法律能给受害者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xH; 4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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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33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电信
呵呵 H [R|U   
Mp7r`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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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37   ,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网络上的不法之徒该治治了。 ]*  ':  
希望法官能从重从严判决,还网络一个清净,给世道一个公正。 X<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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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39   , 来自:中国 移动
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论坛并非法外之地,支持老昆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u4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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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晚上庆功宴安排在哪? 4$@5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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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讲理的时候遇流氓,以流氓方式回对就会遇到法,用法的方式就是影响大局。总之对付方式千变万化,你还有家人,你的时间是自己的。 B24w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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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21-08-30 09:55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学法的重性,掌握时机. ]wc '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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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桃源村人于2021-08-30 09:45发表的  :楼主,晚上庆功宴安排在哪? (2021-08-30 09:45)  ^mv F%"g  
onI%Jl sq  
老昆今天夜里头准备摆几桌啦,叫小弟们也出的血。 *%=B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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