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案件管理 Gi\Z"Mi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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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JfRL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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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LK<ZF=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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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TQykXZ2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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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Bkg./iP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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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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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F_&H*kL 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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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d,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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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T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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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R[rOzoN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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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q3`~uT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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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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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x`I"%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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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