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被带节奏。
aWR}R>E 6G[4rD& “清安村委原医疗站所用 原 溧阳市电子设备厂房屋二间及辅房一间,自本协议签订后归属甲方所有。”
*GL/aEI<$ 这句话清楚写了是原来电子设备厂的房屋,是村委借用电子设备厂房屋办理医疗站,协议只是明确归属权而已。这个改制给私人是改制给谁了?可以明确指出?改制给丙方?
~T1XLu n$$SNWgM 再说丙方工伤事故大致1986年左右,右手断了四根手指,介于当时医疗水平手指没能结上,当年设备厂属于村办企业,而村委一直拖着未处理赔偿事宜,村委书记换了六届,直到2013年才赔偿了12万,历时27年左右,而且是由设备厂赔偿给丙方12万,并将赔偿金支付给村委转交给丙方(丙方只收了8万),剩余4万未支取是因为对处理不满意,当时是村办企业,厂家和村委都有责任,厂家赔偿12万,村委一毛不拔,不负责任,换了六届书记都不给处理解决,此事证明人居福长书记知晓一切事情来由。我觉得相关政府应该为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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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Knl 请全体溧阳人民评评理,大家觉得1986年断了四根手指,27年后赔偿12万,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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