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兴镇人民政府:
我叫高锡平,是原上沛镇一名退役军人,1987年10月入伍,1991年12月退役。在入伍前,原上沛乡人民政府为了鼓励爱国青年踊跃参军,与之订好合约,只要他们在部队里积极上进,退役后就保证安排他们在乡政府。我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里评为“优秀军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91年,我服役四年后回到镇里,镇人民政府依照合约,信用满满地于1992年1月把我安排到镇政府爱卫会工作,工作至1994年,我们上沛在全国乡镇最早成立城管中队,镇政府把我工作换到城管中队工作,职务为普通队员,1996年,因我工作突出,被镇政府任命为城管副中队长,1997年,我被镇政府任命为城管中队队长。
2000年,由于我市开展撤乡并镇的工作,上沛镇并入上兴镇,因我上沛镇城管与上兴镇城管中队合并,人员超编,职务难以安排妥当。于是,我们原上沛镇政府领导与我谈话,请我顾全大局,听从党和政府的安排暂时休息,在休息期间,允许我可以在外工作以补家庭生活,一切等待党和政府的召唤,等城管队员缺编时一定会让我及时回到工作岗位。
于是,我听从政府领导的安排(有政府领导证明为证),为了生活,我在外学习先了电工知识,考了电工操作证,然后以此为生,暂渡时日,心里时刻等待上兴镇党委政府的召唤。可是,这一等就是20年,也没等到可以继续上岗的消息。
现在,我已经到了50周岁,年纪越来越老,想想当兵四年,再加上自己在打工的某单位交了3年养老保险,为了凑足15年社会保险和20年医疗保险,我没法在傻乎乎的继续等待上兴镇党和政府的召唤了,我只能主动向上兴镇党和政府提出补交社会保险的要求了。
按照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我当年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上沛镇人民政府理应依法帮我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我认为,我在工作期间,工作优秀,从来没有违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上沛镇人民政府至今也没有制定、宣布过辞退我工作的书面材料,因此,我名义上依然是政府里的职工身份;这就好比夫妻两人,如果没有到有关部门领取离婚证,那么他们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关系一样。
为此,前段时间,我向上兴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补交1992年-2000年之间的养老保险一事,此事由组织委员马建强负责处理,没想到的是,马建强作为党的组织委员,却说出一下一番话:一、《劳动法》是2008年才颁布的,所以你不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内;二、事情已经过了20年,不服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兴镇人民政府,不过,我告诉你,你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三,你想要上访,你可以去上访,到北京也无所谓,你也可以到国外去上访,不过告诉你,一切没屁用。
在此,请朱镇长给予答复:政府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作为对不对?组织委员马建强同志的答复对不对?如果不对,政府需要改正吗?
此致
敬礼
原上沛镇退役军人、城管中队队长高锡平(13861216185)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