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sr4Jg=
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X@TQD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s!x)< d;
二、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Wa.P~]O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H/[",gg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r%=p/oQ}B
三、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可以提出重新选聘或者续聘物业公司的要求。 |W?x6]~.R
I&4|T<j
!?]NMf_
溧阳市房管中心 E}~GX G
2021年2月1日 LdA&F&
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