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3楼平陵一哥于2021-01-18 17:25发表的 :
U(+%iD60i 一起冤案真相的调查
河北省高院又在制造一起“聂树斌”案
新年伊始,大家正在关注着疫情发展,据有关人士爆料,一起震惊全国的冤案,正在发生,而且广为流传,震惊国人。2021年元月5日,来自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法院的一份强制执行《通知书》送到了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强制执行,牵涉到溧阳数千万元的房产(厂房),引起了溧阳有关单位和众多人士的强烈关注,根据爆料溧阳市的《溧阳论坛》、《天目湖论坛》和《今日头条》、等社交平台分别作了报道,引发网民的高度热议和关注,网民纷纷表示不可思义,现根据爆料、曝光的内容,我们作了详细的调查,现公布于众!
曝光之一:源于某领导8000万元私房钱!
起源于某“领导”8000万元私房钱投资(洗钱)(月息4%),卷入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而引发。
张帅奇(邯郸圣雪海羊绒公司、肥乡舒琦羊绒公司老板、河北省人大代表)因创办企业、贷款(融资)公司在当地而闻名,找他帮忙(“领导”)洗钱的人越来越多,仅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该公司利用企业资金、社会集资,再以公司数十名会计、司机、员工名义为放款人(“领导”)冒名顶替对外放高利货数亿元 。
2014年5月25日张帅奇约王立平( 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老板)、赵伟红(邯郸市农行副行长)、李献斌(邯郸市农行计财处长兼张帅奇贷款公司经理 )在张帅奇办公室商量又一“领导”8000万元的放款,(月利息4%,逾期每日加收0.05%)。按惯例这笔8000万的出借人由张帅奇自已的司机刘佳挂名顶替,以王立平为借款人、王立平企业奎鹏公司和王立平个人房产(江苏溧水县酒店、商铺)作抵押担保,赵伟红、李献斌作个人信誉担保。五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5月27日、6月4日张帅奇分别从张帅奇的企业汇给王立平8000万元。王立平按约定每月向“领导”还款合计3262万元分批打入张帅奇个人账号。
2015年年底张帅奇以企业资金和社会集资放贷失控,2015年后张帅奇的企业和个人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的案件多达数十起。
曝光之二:“刑事案件”变“民事案件”
2014年11月王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邱县公安局控制。随即邱县公安局向王立平所有债权人发出报案、登记《通知》。但张帅奇对这笔8000万元放款,担心报案会被公安查出涉嫌非法转贷和非法集资而牵出“领导”不敢报案(这笔是唯一不报案的),公司以其他员工名义和李献斌统一归口的(贷款没到期的约亿元)都报了案。
2014年12月4日刘佳、王林燕向邯郸中院提交《民事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将王立平等告上法庭。
邱县公安局按规定向邯郸中院送达0464号《立案决定书》。
邯郸中院按《立案决定书》规定向刘佳、王林燕发出(2015)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刘佳、王林燕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上诉状。河北省高院以刘佳、王林燕向二审法院提交诉状,撤回“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为由,发出(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邯郸中院重新立案审理。(注:原告主张撤回的是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撤回对王立平的起诉请求。为此,邱县公安局再次向邯郸中院发出《关于商请移送刘佳诉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函》,邯郸中院置之不理(王立平案邱县公安局共向有关法院发出同类案由十余件移送《函》,这是唯一不移送的)邯郸中院遵照河北高院指令,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案件”重新立案审理。(在邯郸中院档案室却发现刘佳向邯郸中院提交的《关于撤回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申请》日期是2015年8月4日)。
曝光之三:包装《合同》、陷害案外人充当被告
刘佳、王林燕在《民事诉状》中称:“2014年5月25日,原告刘佳与王立平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给王立平8000万元,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见《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28日,刘佳与妻子王林燕同王立平、袁萍、陈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王立平借款未还,构成违约。为此提起诉讼”。
经查,原告想侵占陈源的这份《房屋他项权证》,但该《证》的主合同是王立平、袁萍夫妇、刘佳、王林燕夫妇、陈源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的主体、利率、抵押物、抵押物地圵与《个人借款合同》均不同,《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在常州的溧阳市,而《个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在南京溧水县,更关键的是原告没有为《抵押借款合同》付款证据而无法起诉。无奈之下原告挺而走险,用钢笔将《抵押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添加到《个人借款合同》。又向法院隐瞞签订过《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再用《民事诉状》事实与理由编造:“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见《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将陈源梱绑进《个人借款合同》当作被告起诉。 陈源向邯郸中院提出:原告起诉的所有法律文书中没有一份有陈源签字,列陈源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原告涉嫌伪造合同和虚假诉讼犯罪。
河北高院配合原告,高院以(2015)冀立民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陈源同时为同笔借款款项提供担保”从而从法律上帮助原告确定了陈源的被告身份。之后河北省中院、高院所有《民事判决书》中都能看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以自已及妻子袁萍和陈源提供抵押担保”的判决证据。
遗憾的是直到2020年4月6日当陈源在邯郸中院档案室查实并经档案员确认原始档案《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没有“其友陈源”这四个字,由此可见陈源的被告身份是法院枉法裁定的。
曝光之四:竞敢与最高院、全国知名法律专家“抗衡”
围绕陈源是不是被告?应不应该承担本案的抵押担保责任?河北高院、最高院、全国知名法律专家(孙宪忠、杨立新、崔建远、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进行了一场裁定、判决、论证的较量。河北高院判决书认定依据是:“且从常理分析,如第一笔8000万元借款尚未履行,未确定抵押手续,出借人不可能再行协商出借8000万元,再为第二份借款做公证和抵押登记,也就是说两合同中约定的8000万元是同一笔借款,同一法律关系,陈源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陈源并未在《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表示没有为《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刘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源有为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故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与陈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陈源5月27日在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于5月2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表明陈源同意为5月27日《抵押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且刘佳、王林燕已取得该担保物的抵押权。该抵押物的主合同是5月27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两个合同在主体、用途、利率等不同还有管辖条款,无法认定两个合同就是一个合同;刘佳自认没有为《抵押借款合同》付款,故陈源不应为《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河北高院再审重复原审判决,维持原判。
陈源委托有关法律机构,邀请全国知名法律专家孙宪忠、杨立新、崔建远、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和河北省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进行论证,意见是:
“对照法律规定,河北省高院(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重新立案审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此外,本案原告主张撤回的是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撤回对王立平的起诉请求。(2015)冀立民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陈源为本案明确被告,同时为两笔借款提供担保的裁定”,本案实体尚未进入,省高院以裁定的形式认定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是同笔借款,明显违反审判规则,剥夺被告人的答辩权利,陈源不是被告、王林燕原也不是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对事实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河北省高院再审以两个合同、二笔借款是同一法律关系,推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完全违背了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置若罔闻。
曝光之五:河北执行法院来溧阳“抢钱”了!
河北高院敢于推翻最高院对事实认定的裁定、对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置若闻。而邯郸市肥乡区法院从2017年3月2日受邯郸中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河北高院(2016)冀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枉法裁决到了无所不能的地步。该《民事判决书》称:“王立平对刘佳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由陈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2017年3月19日肥乡区法院对王立平、陈源的产权实施“查封”措施后。肥乡区执行法院违规将陈源的工厂大门张贴封条,造成企业的恐慌和重大经济损失无法估算;对陈源的三个银行账号、股票账号实施查封、冻结,造成经营、生活停摆、股票买卖停摆的损失无法估算;无任何法律依据强行划拨陈源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00元;将陈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消费限高令;还在王立平的抵押还款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没有明确之前,对陈源的厂房在网上公开发布《公告》拍卖,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无法估量;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让“领导”尽快获得放款(洗钱)损失的补偿(实质是想本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作出:“由本院第六厅第(四)办案组负责对本案审查”作出裁决之前将陈源的房产先变卖得手,让陈源就是赢了官司,同样造成损失)。为此,由肥乡区政法委书记、区法院院长亲自陪同执行员到邱县公安局,协调公安局对立案案件没有终结,而强行要求解封事宜。2020年元月5日肥乡区法院向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冀0428执91号《通知书》强制性要求在二天内将被公安局仍处查封状态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刘佳、王林燕名下,否则对中心罚款100万元,对个人罚款10万元。
曝光之六:新发现的“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规定。作为受害人掌握了王立平、刘佳、案外人张帅奇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除向先行立案的河北省邱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外,还向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接报后迅速对案件开展调查(由于涉及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将涉案(刑事)案卷移送河北省邱县公安局。受害人还向对刘佳、张帅奇涉嫌(虚假诉讼、非法转贷、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有管辖权的邯郸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并提交了有罪证据。
综上,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力;恳请河北省有关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这个案子了,再不能将此反映(调查)转到河北高院去要反馈意见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都收到过举报材料也应当依法侦查、依法监督;特别恳请最高检第六厅第(四)办案组能到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河北省邱县公安局调取涉案案卷,尽快作出裁决;也恳请有关监督机关作出暂缓对河北高院850号判决书的执行。同时,有关新闻媒体继续关心、监督本案,齐心协力,绝不能让“聂树斌”案再度重演!
XL/V>`E@ w1EB>!<;tj 调查人: wG&Z7C b 联系电话:13906100330 %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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