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民史女士作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拿着一面写有“法律援助,情系于民,人民公仆,大爱无比”的锦旗,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优质服务。
>PH< N 7sN0`7 史女士系一普通家庭妇女,
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这一切
都因丈夫一次与同事聚餐喝酒后破灭。
c+;S<g0 u.&|CF- 史女士的丈夫在10月20日的晚上与同事一起聚餐,聚餐时大家一起喝了酒。酒后史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后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不仅使得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上雪上加霜,更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嗷嗷待哺的孩子从此没有了父亲。 {Vl"m2 事故发生后,
史女士无奈找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法律援助。
7h1"^}M& 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史女士,听取了情况叙述,初步了解情况,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指派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狄蓉律师承办该案。 M;@Ex`+?i 接受指派后,
承办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
第一时间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VD([`Nmc 承办律师认为:史女士的丈夫与同事下班后聚餐,聚餐时大家都有饮酒的行为,那么史女士的丈夫在某种程度上与共饮就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参与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史女士的丈夫在酒后驾车离开,共饮人未尽到劝阻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未及时通知史女士,应当预见放任酒后驾车的史女士丈夫单独离开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或安排他人护送史女士的丈夫回家,导致史女士的丈夫单独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史女士丈夫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_&mc8ftT 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向几名被告解释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史女士目前家庭的困难处境,情理法理相结合,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圆满解决,为史女士争取了7.5万元的赔偿金。
!ZA}b[ 同事、朋友聚餐是常有的事,
但一定要切记,酒桌上不能劝酒,
对于饮酒的人更是要规劝不能酒后驾车,
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别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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