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与我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工程为码头西街南侧2号楼项目(昆仑派出所新办公楼),属于清包工程, 按照《工程劳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贵公司立即将人工工资结清。 r. =_=V/t
2020年6月,该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工程劳务合同》,我依约要求贵公司及时付清工人工资,贵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常文也答应待公司工程款一拨下来即予付清;谁知工程款拨下来后,丁*文却一拖再拖,不予支付,我只好找到中关村建设规划管理局负责农民工工资的霍*明同志反映情况,为此霍*明同志立即与丁*文联系,要求其依法依规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霍*明同志的过问下,丁*文立即保证在10月底之前把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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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等到10月底,丁*文不但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反而突然提出原《工程劳务合同》有“错误”,他要重新审计一下原《工程劳务合同》内容,待审计完毕后,他一定会将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但没有具体时间。 W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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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请评判一下:工程都已经竣工验收近5个月,作为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是拖欠人工工资,后在管理部门的督促下作出保证,然后在保证期限到来后,又以原《工程劳务合同》有“错误”要审计为由继续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行为好不好? LEKN%2
此致 WEZ(4ah
敬礼 s'J8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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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俊(13921051366) <G/O!02
2020年11月13日 QB7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