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假酒诉讼:市民李某在一烟酒行花费8400元购买了13瓶奔富407,品尝后发现葡萄酒浑浊不清、口感不佳,此后送检查明这批酒为假酒,遂将烟酒行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于: 葡萄酒商业观察
最终,法院判决烟酒行按照10倍卖价赔偿李某。李某花8400元购13瓶奔富407,经三方检测为假酒
2020年3月29日,李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汇家烟酒商行购买了13瓶奔富407葡萄酒,单价646元,共计支付8400元。在饮用后,李某感觉味道不对,并发现葡萄酒浑浊不清,有沉淀物。此后,经朋友告知,李某怀疑所购买的可能是假酒,于是委托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报告,结论为送检产品为假酒。
基于此,李某以汇家烟酒商行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流入市场,明知故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清晰,法院判被告赔偿84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13瓶奔富葡萄酒13瓶无中文标签,依据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及标签明示。对送检产品外观、封口、瓶盖、瓶身、纸质及其他包装物、防伪码及其他方式的核查,得出结论与富邑出品的对应产品(正品)不符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收银小票、产品照片、视频资料、咨询报告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40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84000元。被告并未到庭,原告躺赢
在这次审理中,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家烟酒商行并无人员到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涉案葡萄酒系假货,并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应承担举证义务,依法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葡萄酒系正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合格产品。但被告未到庭,并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故原告轻松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