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据?
请收“罚单”!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
会有什么后果
近日,溧阳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向某祥,向某华为证明自己不是向某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阳市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我村村民向某华在村民活动交往中从未使用过向某祥一名”。
原告张某某坚持认为,借条上的向某祥就是被告向某华,承办法官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向公安部门调取向某华的户籍信息,未发现向某华有曾用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关联案件显示向某华=向某祥
同样是村委出具的证明
证明了向某华就是向某祥后承办法官在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向某华曾经在2016年作为原告向他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该案中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向某祥,但当时向某华向我院提供了同一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向某华,曾用名为向某祥”。
真相只有一个
向某华在本案中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实,提供了自己不是向某祥的证明,在另案中为证明自己是出借人,提供了自己就是向某祥的证明,即向某华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分别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在承办法官将两份证明摆在向某华面前时,向某华终于向法院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处罚决定
据此,基于被告向某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本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某华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同时因被告向某华扰乱了司法秩序,对其本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向某华已缴纳了罚款。针对村委会出具证明不规范的行为,本院责令溧阳某村委具结悔过,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悔过书,保证将在今后加强村委会公章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