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讯 句容两兄弟家的祖坟与某园林公司毗邻,坟山上栽种有各种树木。某日,两兄弟到坟地祭拜祖先时,发现祖坟周围有多棵树木被园林公司损坏,于是两兄弟找到园林公司要求索赔10万元余元。在协商无望后,一纸诉状将园林公司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毁坏树木损失共计104500元。26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N_~1
院方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魏某大、魏某小是句容天王镇涧北村民,两人是同胞兄弟关系。2018年12月,两原告发现其祖坟周围有多棵树木,被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损坏,并要求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予以赔偿。其依据是所砍树木年代久远,价值很高,而且毁坏的树木影响了家族风水。 AU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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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经句容法院委托,镇江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受损树木15棵,其价值约为141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YJs?
另查明,2005年11月,两原告父亲与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340省道、东收费站口以南的土地租赁给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种植苗木,期限在2005年11月至2020年10月底。本案所涉坟地与所租赁土地毗邻,但并不在租赁范围内。 [}VEDx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本案中,原告所在的农村地区,虽未明确规范和划定的具体公墓地点,此前按照一般习俗,只要取得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同意,在不损害承包土地使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y%T'e(5Ed
本案所争议的祖坟所在地是属于原告家承包地,建坟对其土地承包经营并无实质性影响,且作为发包方的当地集体组织并未禁止和干预。故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可以认定该处坟茔并未构成土地侵权行为。 |E}N8\Gr
案涉苗木生长在两原告家的祖坟周围,按习俗可以认定坟茔周围的合理范围内的土地应由两原告合理使用,其上生长的苗木可以认定为属于两原告所有。 +XIN-8
庭审中,被告园林公司对砍伐、修剪案涉苗木的行为并未不持异议,经评估后认为受损苗木价值为14100元,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X+"
对于被告辩称其在自己租赁的土地范围内整理野生树木,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 D)mqe-%1
法院认为,首先诉争的树木并不在被告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其次,按照当地习俗坟地周围的合理范围内的土地应由两原告使用,该范围内的苗木亦应由原告所有,如确需修剪,也应当征得原告同意,而非自行处理。 \"uR&D
故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受损树木价值约为14100元,依据鉴定意见,近日判决园林公司赔偿俩兄弟财产损失14100元。 3|~(9b{+
来源:扬子晚报网 '8W }|aF